2010年12月28日 星期二

除了鞭子與說教 還能有其他工具

回應12月23日劉老師在聯合報的民意論壇「手上沒教鞭 想管也無力」。許多人或許對「人權」願景有些誤解,面對問題,人權不是不作為,而是「以對的方式」來對待每一個人,或許比較麻煩,但總要找到那條「對,但不容易」的路。多數的人權願景正是在「亂世」中的慘痛經驗下得來的寶貴教訓,當權力不平衡時,那個「用重典」的個人或一群人,如果不能收斂自己,恐怕將加劇亂世的慘況。
老師用體罰,或許能收到「表面」上的效果,在一個比凶狠的氣氛下,只要氣勢壓得住學生,霸凌當下確實不會發作,但老師能全時間盯著學生嗎?打了犯錯的學生就能「化解」暴戾行為嗎?嚇阻與化解,應該不一樣。老師犯得著為了嚇阻「可能」發生的暴力而自己陷入「疑似」暴力的體罰嗎?
確實教師在失去教鞭這項工具後,管教學生不像用鞭子那麼立即見效,但多數的教師也著實找出了許多合理卻有效的管教法,這值得喝采。霸凌,則不是一個老師拿起了鞭子就能解決的社會問題,需要多方人與資源一同協助合作才能見效。這陣子的霸凌議題正好引起社會的重視,老師拿著一條鞭子打天下的時代已過去,未來應立法整全制度,建立分級和通報機制,設立家長參與管教條款,嚴重時隔離免除立即危險等,給老師多些工具使用才是真正應行之道。
最後,教育問題不只是天平般「非此即彼」的選擇,它像一大片網,希望挽起所有的學生,過去發現的破洞已經補了,今日發現的破洞應該積極再補,而非懷疑以往所補的洞是否缺漏,未來,一定還會發現更多破洞,才需要不同領域的人磋商修補,受益的才是莘莘學子。

2010年12月20日 星期一

壯志斷腕,要先有壯士心 ─ 不適任教師為害學生,更危害教師專業

壹、問題的根源在於觀念

不適任教師問題存在已久,在民國80年代因為教師法的修訂曾有過為數不少的討論,然而十多年過去了,這項問題仍未得到妥善的處理和改善。人本教育基金會持續關注此一議題,已在去年11月9日推動了教師法第14條的修正案通過 ,近期體罰案件重新登上新聞版面 ,這些都是此問題依然存在之佐證,也讓許多人再度重視不適任教師存在校園的傷害性,人權教育中心秉持維護學生受教權之立場,本於強化教育界人權思想之取向,對此問題提出觀念性的澄清和建議。
本文欲指出,不適任教師問題不僅是師資退場制度和方法的不健全,更是教育同仁和社會各界關心教育問題者彼此間的觀念不同所致。要處理不適任教師問題,若不試著調和兩造間認知的差異,就會落得一方不斷鼓吹,另一方仍照行其事的結果,以下就列舉幾個教育體制內外認知差異的例子做為探討:

一、師師相護?解讀不同:

首先來看教師們的立場,以〈2008年台東縣教師對「不適任教師」意見調查之初探〉為例,該研究指出「多數教師均不認為在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中,教師佔2/3以上,『師師相護』是教師能申訴成功的主因(贊成者僅占29.6%),就教師團體而言,或許原因並不出在教評會教師所占人數,而是教評會是否有處理意願及處理能力。」 顯示教師們多數不認為,不適任教師淘汰之窒礙來自於同事間的情面問題,反而認為處理這個問題有無力感。然而從媒體和校園外的團體的觀點就極為不同了,民國96年中國時報斗大標題寫著:「不適任教師隨時引爆,拿他沒轍」 內文副標題寫著:「老師互相維護,申評會難以把關。」明白地指出老師互相維護是影響不適任教師淘汰的阻礙;法理研究的文章〈教師性侵害作為當然解聘事由的現法正當性〉,內文中也將「教師間官官相護的疑慮」列為不適任教師處理的瑕疵之一 ;人本教育基金會於去年八月份提出校園性侵國賠案,控訴校方淪為性侵共犯,更進一步地將學校行政視為共犯結構 。從學校行政的角度來看,今年一月份聯合報報導中,宜蘭縣壯圍國小校長指出:「...處理...不適任教師...真的需要很大的勇氣。」 多少也說出了在教評會中擔任裁決不適任教師解聘者的壓力,而這份壓力來自何處,不外乎「誰也不想當壞人,礙於人情,能拖就拖」 的思維。
由此可以推論,體制外團體普遍認為教師們甚至學校行政「包庇」不適任教師,然而教師團體的反應卻是他們「沒有處理意願或處理能力」,學校行政的回應也表現了極大的無奈,顯然體制外團體認定的「應為」與身處教評會中成員的「能為」有著一段差距,如果沒能察覺何以教師團體和學校行政對此感到無力,一味地指謫其相護,恐怕對問題的解決難以有所貢獻。

二、不適任教師判定,感受有異:

第二項認知差異,主要來自於各方獲得的資訊量和所處身分不同所致。以最近發生在台北市國語實小的體罰案例為例,這個事件後來演變成家長聯署留任老師的一方,和被摑巴掌男童父親與議員一方起了激烈的口角 。此案例特別之處在於後來的爭執來自於兩方不同立場家長之間的爭議,根據支持老師一方家長的意見,體罰的老師是「好老師」,他是為了管理班上秩序和懲戒違規的男童;另一方的說法則是,打人的老師就是不對,一位情緒失控傷及學生之教師,不論其用意為何,都不適合再教書,並應對其所造成的傷害予以賠償。同一件事,當身處的角色和獲得的資訊不同時,感受和判斷就完全迥異。這個案例中支持該名教師的家長們,某程度而言了解教師何以如此情緒失控,甚至可說是老師採取激烈的懲罰手段的受益者(男童受懲對其他學童及其家長有平反之感),在他們的立場下支持該名教師繼續任教的理由是可以理解的。教評會的教師代表們就面臨這樣的困境,同事們朝夕相處,又同為教師,自然能夠明白個別教師面臨管理班級和師生衝突的壓力,在這樣的考量下,對於事件的判定有從寬的傾向應當也是可以理解的,惟有在發生極重大違反教師角色期待的行為時,教師團體才會義無反顧地認定其為不適任教師,像是罹患精神疾病或性侵害等。
也就是說,體制內所認定的不適任教師,一定要犯下嚴重過失且嚴重違反教師角色期待,這樣的判斷標準或許可歸咎於彼此間工作型態的相似,而產生移情的感覺;而外界則可能採取較為嚴苛的標準,認定只要發生某些行為,都一律評價為不適任教師。這兩種不同的判定標準,如果不試著溝通調和,即使不適任教師的審核機制如何調整,問題依舊存在。

三、處理不適任教師,做法不同:

根據教師法第十四條規定,教師如有符合該條目所列各款之情事,可依法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根據該法條所列推斷,不適任教師之所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應依其所表現的不適任情節輕重來判定,而這個判定的標準在教育體制內和體制外的拿捏,也有頗大的出入。許教授以法學觀點論述教師性侵害就構成教師解聘的當然事由 ,然而校園中實際執行的做法卻往往先以請假或停聘方式直接讓嫌疑教師迅速離開教職,例如民國87年桃園發生的許師案例,當時即以該師自願退休方式處理,而非以不適任教師解聘 ,以及在2007年台中市發生的謝姓教師性猥褻案,當時處理的校長讓該師休假並自行協調而非依法定程序處理 。可以發現具有決定不適任教師解聘權力的主體,往往不採取「解聘」此一處理模式,且發生的案例不限於一地或一案,足可見處理不適任教師的不解聘傾向普遍存在於教師團體中,如果不設法了解這種傾向的生成原因並對症下藥,問題改善的程度勢必有限。

四、小結:

綜合以上教育體制內外看法的差異,可知對不適任教師的處理,不同團體有不同看法,在意見紛雜的狀況下,很難判斷哪個方面看法是對的,哪個方面是錯的,可以確定的是對不適任教師問題解讀的歧異是存在的,這是思想、觀念,甚至整個教育體制價值觀的問題,處理這個問題的層次如果還只是停留在制度、法規等實務性的調整,恐怕難對症下藥,真正根除問題。否則教師法第14條第1項,明訂為法律,具有公權力得為正當解聘不適任教師,卻在十幾年過去了仍未竟其功,就可知道這不僅是條文制度適當與否的問題了。

貳、強化教育同仁決心的觀念

如此本文確定了一個立論點:不適任教師問題並非透過制度的改良或法規的完整就能根治,而應從觀念的宣導改變和不同意見的交流著手。接下來將提出幾點建議,乃針對教育界同仁所作的意見交流,尤其希望中小學教師能參酌。

一、「師者德行」的觀念要融入新時代價值:

在台灣社會,老師的角色仍受中國傳統觀念影響,相較於其他職業有更高的道德要求,故中小學教師的專業要求,並非建立在具有專門而深入的學門知識或精湛的授課技術,而傾向於教師能否導正學生的觀念或培養正確學習態度。在這樣的要求下教師對於班上同學能否表現出聽話和願意向學的態度,就會變成相形重要,一位初任教師若不能有效的「管理班上秩序」,將會感受到同儕莫大的壓力。以體罰學生教師的例子來看,許多體罰學生的教師就是在「維持班上良好秩序」和「偏差行為屢勸不聽」的壓力下而情緒失控,犯下錯行。細察那些亟欲使學生表現良好行為的教師動機,不能說他們是蓄意犯行,正因為教師們多數明白這些原委,當體罰案例出現時,並不會直覺地認為教師有錯,更不會直接以此為證於教評會中逕行解聘他們的同事。而會以如此高壓的手段來進行班級經營,也是中小學校園中較為常見的班級經營技巧,這樣的現象顯示台灣教育界中,對於傳統師者的權威角色期待仍然存在,且影響甚大。
然而伴隨著台灣社會的解嚴開放,社會多數人逐漸開始認同民主原則和尊重法治價值,這樣的新德行觀念產生,教師們不能不了解這樣的社會脈動,更應將其視為自身專業能力的另一面向。尊重法治社會下多數人通過的法律,即使法律部分阻礙了「嚴師出高徒」成就的可能性,但那是因為社會希望教師從嚴師的角色轉移成園丁的角色,呵護照管下一代的成長而非嚴厲的督促,這是一個良性的轉變,應樂於接受和實踐。
有幸身為教評會成員的教師們,其聲望是深受同事信賴的,要掌握民主原則的概念是:身為代表,應作為集體教師和學生權益的維護者,而非以個人對受評者個人的評價為判斷標準。身為同事當然明白受評者飽受的身心壓力或他(她)的優良教育事跡,但作為一位審議不適任教師的成員,就是代表遂行所有的學生、家長和其他教師的意志,請一定以整體受教對象的權益為第一優先考量,只要該名教師所做確實損害學生權益,不論其為人或過往教學如何成功,都代表他已不再適合教職,但也僅僅代表他不再適合教職。尊重多數學生的受教權益,而非尊重少數教師的工作保障權,因為學生和教師在民主的社會中都是同等重要的個體,不要受傳統價值中教師較學生尊貴和重要的觀念影響。

二、教師會或教師專業團體要採高標準的專業認定:

不適任教師的問題,體制外的關心人士大多採較高標準檢視,《師說》雜誌裡有文章提及:根據教育行政主管機關的統計,(不適任教師)數量似乎不多,但根據家長代表的反應,幾乎每十名教師中,就至少有一到二名是不適任教師。 當然教師有自主專業判斷的能力和權利,然而專業的形象應建立在自己和他人的認同之下,對於體制外人士對於教師專業的疑慮,教師團體應負起監督和澄清的責任,誠然外界對於教師工作的專業性或許誤解或未窺全貌,這更是讓外界人士更清楚教師自身專業定位的好時機。教師團體應扮演專業評價的角色,對於疑似不適任教師的同仁,要盡早給予關心和協助,細微和初期的問題癥候若能先在校園中處理,日後問題擴大的機會自然減少,一旦真正發生具體的不適任事實時,即快速而堅決地解聘、停聘和不續聘,因為初期已給予足夠的支持空間,問題仍然發生時,就不應再考慮或協商,應迅速處決。
當然這需要全體教師的意見一致,或至少不反對這樣的觀念建立在教師團體中,本文呼籲各位教師平心思考,少數不適任教師的問題已嚴重損害教師專業形象,如果仍然存有「一日為師,終身為師」的觀念,盡力維護同事得來不易的教師身分,反而會讓多數的教師陷入不受信任和缺乏專業信念的控訴中,那是整體教育界的損失,不得不慎!

三、工作的流動或離異僅代表不勝任,而非人格的否定:

台灣中小學教師形象的改變,在近十年內變化迅速,不僅師資培育方式改變,社會各界對於老師的觀感也逐漸從一身分別轉變成為一工作職稱。在以往的威權統治時代,老師不僅是班級、學校的權威人士,在同鄉、社區中也是受人尊敬的人,因為當時多數人對老師的期待就是師者的模範,故老師不論工作中或卸了工作,都仍然背負這個師者的形象生活,當時的老師也因為從師培生起就不斷培養為人師的心理建設,在獲得教師身分時等於展開一個新的人生,在如此的思維下,一旦教師身分遭剝奪,對那個人而言等同信用破產,喪失人格。
隨著觀念的改變,教師一詞已逐漸成為一工作名稱,伴隨著工作性質而來的汰舊換新機制是自然而可以預見的發展,然而多數教師仍保留過往師者的形象生活,未能迅速轉換心境接受這麼大的改變,教育界中的經驗傳承,也使得新任教師在新舊觀念的拉鋸中倍感辛苦。本文認為,既然社會期待教師一職能透過市場機制汰舊換新,那就要一併將教師身分與個體人格的關聯性一併剝離,一旦教師表現出不適任的行徑,那也僅代表其不再勝任教職,而非他(她)是十惡不赦之人。教師們也可做好心理建設,所有的工作都有合適的人與不合適的人,在這裡不適任不代表人格缺陷,當可另謀他職,觀念一旦如此調整,相信教師團體也將不再為了保護同事的人格聲望而盡力維護其教職。換個方面來說,只要媒體仍然不斷炒作不適任教師多麼惡劣的新聞,就表示大家都還沒能接受教師只是一工作職,那麼教師團體們為維護一認識的同事人格之完整健全,情由也不難理解,若要根本解決問題,須通盤建立教職的全新形象,這不是短期可見效的工作,需要體制內外共同的努力,也就是,體制外的關心人士,請以溝通代替仇視,也請放下以放大鏡檢視教師道德操守的觀念;體制內的教師,放下過往壓在身上的舊觀念束縛,迎接新的教師形象。
當然將教師僅視為一份工作是不是一個好的發展趨勢,這尚未定論,然而不適任教師問題的處理如要實現市場法則的汰劣存優,勢必應伴隨這樣的新思維。

四、結論:

不適任教師問題懸而未解並非僅是制度的不完善,而是人的態度觀念分歧在其中作用,要能徹底解決此項問題,教育體制內外的共識必須先達成,要達到某種程度的共識,必須先暢通教育界與外界的溝通管道,這需要多方面的調整,例如增加學校與外界接觸的活動,而不是僅有一學期一次的班親會;教育體制對於教師的工作要求應逐漸多元以因應價值多元的社會,減少課堂時間而讓教師有更多時間建立班級親師的溝通機制等,上述所提都只是可行的方案,提供方向給相關人士參酌,重要的是掌握觀念:應以溝通代替仇視,合作取代分化。
本文呼籲,教育界內部人士應注意,不適任教師問題嚴重危害教師的教育專業的形象,外界人士看這個問題如一爛瘡,如果教育界不正視這個問題,壯志斷腕般的決心革除這些不勝任教職的個體,將嚴重損傷當代社會大眾對教師的信任。讀者們,如果你具有決斷不適任教師的權力,為了整體教育的專業形象,堅持高標準,辛苦也請堅持革除不適任教師;如果你發現自己不甚理解外界何以如此苛責老師,希望文中幾點能解答疑惑,或是放下防衛心看看體制外團體到底在談些甚麼。各位教師,現在是時候硬下心革除不適任教師的重要時機,問題若持續延宕,一旦社會各界對教師專業信任降至某一程度後,將可能再度修法削弱教師自主判定不適任的權力,這種情況絕非教育同仁所樂見。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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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可耘、鐘華、藜明、許必耕。1999。教師,不適任;辦法,不適任?─ 不適任教師問題面面觀,師說128期,8-19頁。
鄭文嵐。1997。不適任教師的處理,師友月刊355期,52-54頁。

本篇短文由中心主任指導研究生寫出,發表於《人權風‧瘋人權:人權理念的傳播與落實》國際研討會。
指導:但昭偉教授,撰稿:洪銘國。

歐巴馬的黑色希望

時代雜誌(Time)2010年12月6日期,有篇John McWhorter的評論,論到歐巴馬到底為了黑色美國(black America)作了甚麼?整篇評論主旨提出:多數人期待歐巴馬就像是非裔美人的救世主一樣,一上任就會有巨大的改變,然而事實上大規模的抗爭與改變已經過時,McWhorter建議,多些投資在非裔美人的貧困社區,改善其教育和衛生狀況就是最實際的作法。
McWhorter認為,歐巴馬當選在美國經濟消退的年代,全世界雖然都認為這是一個重大事件,但除了它是重要的歷史事件外,它還代表了甚麼?多數人期待歐巴馬像1960年代民權運動的領袖班帶來空前的社會變革,然而現今的非裔美人面對的窮困和隔離並非當初的種族隔離法(Jim Crow)那麼單純且好對付,許多留存在非裔美人社群中的觀念使得他們難以脫離現在的處境。例如在街頭流傳的迷思,認為受教育對自己生活改善並沒有任何助益,然而McWhorter舉了很極端的例子,他說很難想像一個受了大學教育的白人會從事有線電視、空調等電器用品安裝的工作。受教育是非裔美人突破窮困或隔離的關鍵,然而許多因素卻降低了年輕非裔美人受教育的意願。正因為如此,McWhorter指出,歐巴馬投注了上億的經費感善社區大學的素質,是真正改善非裔美人處境的正途。
McWhorter另外提出歐巴馬所進行的一項計畫,是確實能改善非裔美人處境的計劃,稱為「應許之鄰舍」(Promise Neighborhoods),歐巴馬的教育團隊參考加拿大的經驗,選了全國21處貧窮社區,投注金額將在明年增為六千萬美元,用以改善學校體制、成立家長工作坊和基礎醫療照護,希望藉此掃除貧窮。McWhorter認為將經費用在教育和健康照護的成效絕對比在選舉時喊喊口號實際得多。
非裔美人作為一個強權國家的弱勢族群,長期下來的奮鬥經驗給予人類社群寶貴的資產,60年代金恩傳遞的夢,這篇文章告訴我們要務實的實現,金恩遭暗殺前致力於從是改善非裔美人經濟地位的弱勢,他認為貧窮是造成其隔離的主因。而理想成真的方式,從文章可知,乃是透過教育,惟有一個人,甚至一群人從心態、認知上培養成合適現代社會的生存模式,其社經地位才能獲得根本的改變。人類社會的文明仍然建立在理性與秩序之上,惟有受教育才能在現代生活中獲得與他人相對等的能力,而後建立人人平等的想像,教育,實在是落實人權願景不可或缺之要素。
Garry

亞美尼亞屠殺100年,宗教教育的正用與誤用

經濟學人12月4-10日期,有篇題為《土耳其和宗教自由:認同基督徒》(Turkey and religious freedom: Wooing Christians)的報導,提到在舉世聞名的亞美尼亞基督徒迫害事件後的近百年,土耳其的庫德族人(Kurdish)已經有些人(但不是所有人)能開始認同基督徒。
文章中先引用一位庫德酋長的談話,他說:「庫德族的神職人員曾鼓勵族人們殺異教徒,說那些殺死異教徒的人能在天堂獲得回報,包括700棟有著700間房間的豪宅,而每個房間又有700名美女侍候你。」然而許多庫德酋長也開始試著與境內的基督徒達成和解,其中Diyarbakir的市長就表示他撥了許多經費在重建基督徒居住的廢墟,成功地爲他們蓋了新屋頂並且達到了基本的衛生水平,他認為這是一種贖罪。
然而在Diyarbakir隔壁的Midyat,情況就不是這麼的樂觀。當地敘利亞東正教(Syrian Orthodox)的修道院就發生不被當地人接受的狀況,情節從政府不同意其立案,到宣稱其管轄的農地為森林,甚至嚴重的發生遭人縱火的攻擊事件。Otmar Oehring,一位從德國宣教機構來的神職人員表示:「政府的種種作為簡單來說就是要讓修道院不復存在。」
Midyat的敘利亞東正教會狀況受到了土耳其當局的重視,因為歐盟開出土耳其入盟的條件之一就是善待其境內的非穆斯林族群。政府採取了一連串的作為,包括重建教堂、發送免費的亞美尼亞語教科書,以及首相公開地宣稱不得惡劣對待(ill-treated)基督徒。然而這些作為都不能阻止當地主教Mor Gabriel將教會遭受惡劣對待的證據呈報到歐洲人權法庭(European Court of Human Rights)。
亞美尼亞大屠殺是二十世紀慘痛的族群滅絕經驗,土耳其和當地社群在面對這個令人難過的事件時,經過百年卻仍難以完全彌補和得到解答,由此可見宗教精神力量的強大。在文章一開始提到殺死異教徒卻能在天堂得賞賜的觀點,我認為就是一種宗教教育的誤用,宗教在啟迪人心和給予人們精神力量影響之強大,實在不容忽視,然而真正的宗教自由仍然應該建立在不侵害別人的自由這項基礎上,如果離開了這條底線,那樣的宗教精神將令人感到憂慮

台灣的宗教經驗一直是務實取向的,在教育場域中也由於蔡元培等人的努力,培養出將宗教屏除在教育場域之外的傳統。然而在正式教育體系外,我們是否也能善用這樣重要且強大的精神力量,來進行族群的重新詮釋與想像?屏除政治利害關係的族群觀念,以宗教修己成人的願景來建立新的族群觀?這或許就是宗教教育的正用。
Garry

2010年11月29日 星期一

新聞評論—打破男性獨霸 中國首見女掌旗官

四年一次的亞運於11月中在廣州熱鬧開幕,開幕典禮除了表演節目之外,各國的運動員進場則為開幕典禮的重頭戲;各國負責掌旗代表更是受到眾多的矚目,因為掌旗者拿著自己代表國家的國旗,更代表著國家的代表隊。
今年中國代表團由京奧划船金牌女將金紫薇掌旗入場,出乎中國媒體的意料之外,她打破了中國代表團36年來參加夏季綜合運動賽會的紀錄,是中國第一位女掌旗官,而且不是以個人奧運金牌身分出任。許多人不記得金紫薇,事實上她在北京奧運時的划船項目,與隊友演出逆轉勝打敗英國,並為中國摘下金牌。
中國代表團多年來參加夏季綜合運賽會一向由男性擔任掌旗官,且多為籃球員擔任,這次首度由女性擔任掌旗官,引起的中國媒體的高度關注。這次中國對於廣州亞運開幕掌旗官要求三個條件,首先要個人成績出色,其次具備社會影響力,最後則是參加項目具大會代表性。金紫薇是京奧划船女子四人雙槳比賽奪金成員之一,更是中國首次在奧運奪下划船金牌,意義格外不同,加上廣州亞運以「水」為主題,這些或許是金紫薇被選為掌旗官的原因。
在運動賽會上,掌旗究竟代表何種意義?掌旗官的身份又有何象徵意義?為什麼都是男性擔任掌旗官為多?
一個團體之中的旗幟,象徵著該團體的精神。古代軍隊作戰的軍旗就視為軍隊的精神象徵;而運動賽事上,運動員某種程度上也如同作戰,上了比賽場上就必須與對手分出勝負,因此掌旗官的角色代表著引領身後的運動員邁向勝利之路,而其本身也象徵著領導的意義。在傳統的儒家文化中,所謂的「男主外、女主內」的任務分工,「領導」向外的擴展是男性的任務,女性的職責是為這位領導者處理其他瑣碎的事務,並跟隨著這位領導者的腳步前進。掌旗官一職又象徵著領導的意義,可想而知會以男性運動員為主要思考人選。除此之外,由於掌旗官必須獨自一人走在眾多運動員之前,本身的成就、名氣、甚至外貌與身材也要有特出之處;就外在條件而言,女性運動員就很難與男性運動員匹敵,因此可知中國代表團之前多由籃球或排球選手擔任掌旗官的原因,這樣的運動員身材才能突顯出整個代表團的氣勢。
從中國對於這次亞運會掌旗官所開出的三項條件來看,可以看出掌旗官不但自身專業要足夠,還要能夠發揮其影響力,且參加項目要有該大會的代表性,象徵意義十分濃厚。專業運動員重視的是其專業能力及其個人品格,不論男性女性運動員、外在身材條件為何,只要能夠符合資格都應是考慮人選,這是每位在專業領域上具有高成就的運動員應有的權利,甚至運動員本身也應積極爭取這項殊榮。
就這一點來看,台灣在參加大型運動賽會上,以有四位女性運動員擔任掌旗官,包含「飛越的羚羊」紀政、跆拳道女將陳怡安、女壘國手賴聖蓉,以及這次的羽球好手簡毓瑾,比起中國隊,台灣在運動員女權平的議題上超前了一大步。
Cynthia

2010年11月24日 星期三

植物園守則

致農委會林業試驗所:
我們主任近日於植物園散步時,無意間發現植物園的守則有對身心障礙同胞不甚禮遇之處,僅以此信建議貴所能妥適調整守則。入園守則第二條第三項明記:「酗酒泥醉、傳染病及精神病患者謝絕入園。」我們明白,這條守則的用意為防止入園民眾受他人之傷害,所以明列酒醉、有傳染病及罹患精神疾患者等具傷害他人潛在危險者禁止入園。然而這樣的規章顯然有未盡之處,甚至成為傳遞歧視價值的潛在社會教育。我們提出下列數點,與貴所磋商討論,希望盡彼此最大之努力,促進所有國民在公開場合的尊嚴和權益。
1.本項守則除酗酒泥醉者外,其餘皆難以界定,臚列之除威嚇和警告之意外,並無明顯作用。先談論傳染病,感冒亦為傳染病之一,難道要禁止所有患有呼吸道疾病者入園?更敏感的,如愛滋患者或B型肝炎患者都是傳染病患者,然而與這樣的患者一起欣賞植物並不會致病,所以這樣的規則顯然不盡完好。另外精神疾患實在難以從外表判斷,一個人可能舉止極為正常,卻可能患有精神疾患;反過來說,每一個人都可能患有某種程度的精神疾患,如憂鬱症又稱為「心的感冒」,表示罹患比例極高,如何能夠讓所有的憂鬱患者都不入園?不可能要所有入園者都出示證明。進一步思考,憂鬱症患者不正需要如植物園一般的城市綠地來撫慰他的心靈?所以,照目前的條規,因界定的困難並無法有效的分辨真正有公共危險之虞者入園。
2.在沒有罹患傳染病和精神疾患的人眼中,這條規則或許僅代表「不讓危險者入園」,然而在當事人眼中卻成為「我是有公共危險的人」,這對他們是極大的羞辱,尤其是對那些雖有傳染病或精神疾患卻沒有公共危險之虞的人。
3.本規章尤其設立在明顯處,多數閱讀者並非專業的精神科醫師或人權學者,對於這樣的訊息往往是直接接受。換句話說,這個告示牌也在教導一般百姓甚麼樣的人帶有公共危險,如果不釐清真正設立的目的與適當的用語,就會成為傳遞帶有歧視身心障礙和疾患者偏見的社會教育告示牌,不得不慎!
總的來說,這條規則的問題在於公共危險與疾患者(精神或傳染病)間的劃分,而貴所與我們都不是界定公共危險的專責單位,建議改為「酒醉和其他依刑法界定具公共危險之虞者」不得入園,以刑法的界定為準。如果要減少傳染病感染,則建議另列戴口罩或保持距離之告示;至於精神疾患,由於界定困難且易產生歧視,除非其確定犯行,否則不應明列,建議移除。若是為避免精神疾患者干擾他人或滋事,守則中第三條第七項「行為不檢者」就可請他出園,實在沒必要另列精神疾病患者謝絕入園。
以上為我們衷心的建議,我們十分感念貴所在城市中心經營一塊優良綠地和保護入園民眾安全的用心,相信貴所也同樣期待植物園不僅給予民眾安全的休憩空間,也是一塊傳遞人權價值的社會教育園地,懇請接受本中心建議。

2010年11月15日 星期一

我的就是你的 ─ 打破施捨式的邊緣教育

這次新聞評論摘錄《經濟學人》11月6至12日期,文章〈無家可歸的人─讓中產階級噤聲〉(Homelessness ─ Cutting out the middle men),副標題是「幫助遊民最有效的經費使用方式,就是直接把錢給他們。」(The most efficient way to spend money on the homeless might be to give to them.),很直接了當且清楚,但令人震撼,與多數人習慣的援助觀念大不相同。
文章中介紹英國倫敦一家名為Broadway的慈善機構,長年協助倫敦街頭的遊民。最近他們嘗試一套新的計劃來幫助遊民,不再以傳統提供住宿地方的方式來幫助他們,而僅僅問他們需要甚麼來改善他們的生活。接受這個計劃的遊民有人要求運動鞋、電視,也有要求宿營用的拖車,整個計畫協助了13位遊民,其中有11位離開街頭,而總經費(包含計劃的人事費等)花費美金1277元。接受這項計畫的遊民,沒有任何一位要求用這筆錢買酒、買毒品或拿去賭博,一些人即評論說,這是因為那些遊民在這個計畫感受到的是「獲得掌控自己生活」的能力,而不像以往「遭受羞辱」地前往住宿招待處。這項「有禮貌」的小規模援助計畫得到全英國各地的迴響,可預見的是,控管預算的行政官一定會擔心讓遊民們予取予求將會造成財政困難,然而支持者提出政府每年花費在遊民健康和警政的費用並不比這項計畫的費用來得少。
這項計畫帶出了一種新思維:把公共服務設施送給那些需要的人,而非只是提供他們使用,或許能帶來更大的改善效果。也就是說,要打破既有的預算概念,以真正達到效果的經費估算,來取代一個受補助者「該分到」多少經費。依筆者的了解,就是要放棄以往「施捨」的觀念,單方面地認為應給予多少經費的補助,轉為真正了解受助者的需求再編列預算。
文章最後提到這樣的觀念如何在教育現場實踐,一位哈佛的教授贊助經費給一座德州的貧窮小學,獎勵小學生閱讀。馬拉威則是直接付錢給未成年的少女入學校,發現只要能讓她們待在學校裡多聽一堂關於責任和自我節制的課,就能有效降低愛滋病的感染率。
這篇文章很值得台灣教育省思,當我們將教育資源放在協助多數學子的升學體制和成就時,是不是忽略了那些無法適應學校體制的邊緣學子,我們的輔導和協助機制,是不是像文章中所提的「傳統的」、「施捨的」方式令那些邊緣學生更感羞辱,還是能試著建立一套真正了解邊緣學子教育需求的體制?而且很重要的,讓他們能選擇,給他們協助真正來掌握自己的生活,而非急著要他們適應多數人的價值體系中。這不是項容易的工作,要花不少錢,且花在多數人覺得他們是咎由自取的不可愛學生身上,但絕對是可行的方向,如同文章所提,最簡單的方式就是最有效的方式,花錢在輟學、行為問題的學子身上,為他們蓋學校、訓練他們要的教師,滿足他們的學習需要,而非僅只於安置,或許才能更有效地改善目前的現況。而且別忘了,現在不滿足邊園學子的需求,將來就要花更大的社會代價來滿足他們,我們是共同生活在同一個社會之中的,現在不給的,將來還是要付,何不在教育上花錢?況且,台灣的邊緣學子和倫敦的遊民相比,應該是可愛得多且問題更少的,有人尚且試著在心理上、行為上接受遊民,台灣的教育是不是應該多試著接受邊緣的學子?
Garry

2010年11月9日 星期二

體罰議題的討論

以下是以這篇新聞為起始在FaceBook上展開了下列的討論,我們認為這樣的討論非常好!
零體罰是理想 檢為老師求情
http://udn.com/NEWS/SOCIETY/SOC7/5933656.shtml

新聞報導檢察官請求輕判體罰的老師,提到當初訂定法案時是預計十至十五年才落實。個人認為如要教學正常化也要給老師能管教學生的相對應工具,誰喜歡用情緒來維持班級秩序阿。
Garry

人權教育中心新聞評論多元化!

從11月起新聞評論將加入新血,未來新聞評論方式將由原本單一且以中心名義發表之方式,改為不同作者之署名,目前評論者有:人權教育中心主任但教授、兩位教育系博士班研究生以及兩位碩士班研究生。我是其中一位碩士研究生,未來將署名Garry,新聞評論方向多集中在族群平等、宗教權及健康權部分,另兩名博士研究生將著重在教育機會均等、勞工權益和女權等不同面向,期待人權教育中心的新聞評論能引起更多人關注,也歡迎所有對人權教育議題有興趣之朋友來稿評論,寄至hretmue@gmail.com,期待您的共襄盛舉!

人權教育中心FaceBook社團成立!

人權教育中心於11月起成立FaceBook社團,期待透過網路社群的功能獲得更多討論及迴響,歡迎所有關心人權與教育的夥伴加入社團!
http://www.facebook.com/home.php?sk=group_157785330926941&ap=1

2010年10月25日 星期一

教育─扭轉歧視的希望

《經濟學人》九月18至24日期有篇文章〈歐洲的羅馬尼人─為難題送上熱食〉(Europe's Romanies ─ Hot meals for hard cases),開章名義地闡釋迫害羅馬尼人(吉普賽人)並不能解決這個嚴重的社會問題,然而透過教育則有希望改變。這篇文章透露了人權「教育」的重要與可發展性,恰恰與人權教育中心的宗旨相合。
文章中描述了在歐洲有超過一千萬以上的羅馬尼人,他們在多數國家都處於低劣的社會環境,許多國家採取簡單而有效的方法─驅離他們,義大利和法國都做過這種事。尤有甚者,法國在今年七月甚至發動一項以「羅馬尼人為優先考量」的非法居住地遷移計畫,將其視為違法亂紀的大宗。這些都發生在2005年,歐洲第一位羅馬尼籍議員,Lívia Járóka女士所提出「容納羅馬尼人十年」計劃進行之當下。
文章最後將希望寄託在教育身上,認為羅馬尼人若能及早接受正規的教育,而非從6、7歲起才接受,則他們在教育體系中所感受到的排斥與失敗感能大大減少,長期下來能改變他們在歐洲的社會地位。而標題所提的熱食(hot meals)則是提醒有關當局,只要負擔少許費用,讓這些貧窮的族群能在學校獲得免費的餐食,就能大大提升他們的就學率。
這是篇令教育者振奮的報導,教育往往落入無實際作用的批評中,批評者認為教育工作常流於空泛,這篇文章卻提醒我們,歐洲難以解決的種族偏見問題可以透過教育解決,而且不用花太多的錢。
值得慶幸的是,台灣在種族議題方面的包袱是小的,我們的族群政治紛擾或是新住民議題,不像羅馬尼人在歐洲有幾百年來的沉重歷史,展望未來,我們有多元文化國的願景明列於憲法增修條文中,人權教育中心也曾辦理中小學多元文化課程教案的甄選活動,這些都是令人感到樂觀的現況,期待台灣社會能朝兼容並蓄並相互平等尊重的多族群社會邁進。
最後仍然提出幾點從本文章得到的啟示:
1.台灣低社經地位族群的劃分與地區有著明顯相關,鄉村地區的教育需要更明顯的補助以彌補五都直轄市後可能發生的更嚴重城鄉落差;
2.雖然12年一貫是我國目前積極推動的教育改革方向,然而更優良的弱勢族群幼托教育也應重視,否則在國民教育延長的狀況下,不能適應學校體制和靜態學習的學生將更容易遭到主流教育的放棄。

2010年8月26日 星期四

整治永和市仁愛公園周邊人行道和騎樓之建議

致台北縣政府、永和市公所:

在台北縣政府、永和市公所的努力規劃與執行之下,針對人行道以及道路進行整修,以擴充機車停車格,使機車退出騎樓,使得近幾年的永和市容,已經逐步的綠美化。然而,每當筆者(為台北縣永和市居民)前往仁愛公園運動時,發覺公園附近的人行道或是騎樓的高度並不一致,加上機車隨意停放(未在停車格內),甚至連店家的生財工具就擺放於騎樓。上述的情形不僅損壞市容,並且不尊重行人的權益,但最重要的是,會直接威脅到行人的「安全」,因為前往仁愛公園運動的市民,當中有許多是上了年紀的老人家,老人家要前往公園運動,還要先經過重重障礙與考驗,似乎有點本末倒置。

仁愛公園除休閒運動外,還可結合文藝活動,如此多元的發展,已經成為永和市的新地標,因而公園周邊的人行道以及騎樓應積極規劃與整治,如此可更加發揮仁愛公園的多元功能,同時亦提升永和市居民的生活素質。

2010年7月28日 星期三

重視勞工職業安全與衛生,以維護勞工權利

致勞委會:

當筆者的鄰居搬家時,見到搬家工人們頂著烈日、赤裸上身,只帶著一雙薄手套,緩緩的搬運著比其體重還重的家具;當筆者走進校園,聽到遠處的操場傳來陣陣吵雜的施工聲,走近後,只見工人們帶著基本的頭盔與手套,辛勞的操作著鑽地機,卻沒有護目鏡和耳罩等相關保護,完全無視碎屑與噪音的威脅……

上述的情景,似乎總是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隨處可見。孟子嘗言:「人皆有不忍人之心。」就是指人人皆有一顆不忍別人受傷害的心。然而,勞工朋友們辛勤工作、付出勞力,不過就是求有份穩定的薪資,平順的過日子。但勞工們如果缺乏相關的安全防護措施或訓練,可想而知,將會大幅提升職業傷害的機率,勞工若因未善的防護而產生職業傷害,這樣的情形,應該不是大多數人所樂見的。

至於勞工的職業傷害,應可分為兩大類別:一類是突發性的事件,如工地意外等。二類是屬於累積的、慢性的職業傷害,如勞工使用鑽地機時,未配帶耳罩,時日一久,即有可能導致聽力的退化。無論是何種類別的職業傷害,一旦發生或形成,儘管有相關的法令規章可以申請補助或賠償,維護勞工的權益,但勢必會對勞工的生計產生一定程度的影響,雇主亦會產生損失,同時增加勞保、健保的支出,增加納稅人的負擔。

可見要降低職業傷害、保護勞工安全的關鍵,就是要「預先防範」。其實「預防」職業傷害的觀念,早已受到注意,如〈勞工安全衛生法〉即規定,「雇主對勞工應施以從事工作及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亦訂定相關的訓練規則與時數。不過,就算對於勞工職業傷害的預防已有明文規定且行之有年,但根據上述筆者日常生活所見,暴露出另外一項問題,就是勞工職業安全的相關規定,似乎並不是落實的十分徹底,使得勞工職業安全的維護,僅流於法律形式的規範,這也是令筆者感到憂心之處。

因此,基於勞工的權益,筆者建議勞委會可從以下三點著手,以期更進一步的落實勞工職業安全的相關規定:

一、建立一套監督雇主的評鑑制度,請雇主就所應實施的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與訓練提出報告,並說明具體成效。

二、派專員不定期的至工地或工廠巡視,考察雇主是否盡責,為勞工營造安全無虞的工作環境,並要求工頭確實執行相關的安全規定,如安全帽、護目鏡和耳罩等護具的配帶,以確立相關法規的落實。

三、應多向勞工宣導「自我保護」的意識,強調勞工應為工作場所的安全負起個人責任,配合各項安全措施與規定。

總之,筆者認為勞委會應更加重視勞工的職業安全,透過監督、評鑑、考察以及宣導等方式,從小地方、從基本面做起,使雇主與勞工一同配合,以落實勞工職業安全。如此一來,無論是施工意外的機率,以及職業傷害的程度,相信會持續的降低,不僅兼顧勞工與雇主的權益,同時亦可的減少勞保、健保的支出,減輕納稅人的負擔,一舉數得,何樂而不為。

2010年6月8日 星期二

重視勞工基本權益,從看不見的推手改起

近日路過一個道路施工的現場,在旁我等候紅燈不到1分鐘,就已經被那震耳欲聾的鑽地機聲音吵到難受,令我訝異的是,那名施工的工人卻沒帶任何的聽力防護措施?我並非職業安全的專家,但這樣的情景以常識和直覺判斷,都會覺得長時間暴露在這種噪音下,勢必造成聽力的損傷,何以這名工人竟不採取任何的防護措施?這個經驗促使我聯想人權領域的重要議題,勞工的權益。
彰化縣花壇鄉於5月29日發生工人沼氣中毒事件,奪走了三條人命;前一陣子的台北縣板模工人墜樓意外,都顯示了勞工危安機制至今仍存在問題,致使勞工們接連失去其寶貴的生命。不論什麼原因致使勞工上工時沒有採取足夠的保護措施,他們如此做是事實;也不論他們勤前做了多少的安全宣導,沒有有效的落實也是事實,勞工權益維護的概念在我們社會已行之有年,然而這樣的悲劇仍然發生,顯然實際運作的機制中仍有未竟之處,應當找出其中的關鍵進而改進。從勞工局的政令宣導和法規的詳盡規劃來看,勞工危安防治的制度已經發展的頗為進步,應該能有效的防止事故發生。事實顯示,事故發生總伴隨著業主或勞工本身並未遵照安全規定進行施工,雖然事後查驗對應負責的人開罰,然而悲劇已然產生。因此可以知道我們雖有良好的制度,卻苦於難以實行,多少勞工處於資訊不足的情境下冒著生命危險繼續從事其工作,這個問題,其實要從觀念推廣做起。
勞工朋友為何甘於在沒有足夠的保護措施下繼續工作,在我有限的接觸經驗中,他們不是不知道安全的重要,而是嫌麻煩、昂貴,甚至覺得準備基本而簡單的防護措施會讓自己顯得經驗不足或膽小怕事,所以不願意做。換句話說,勞工現場不積極的採取足夠的安全措施,部分因素乃在於勞工們對職業安全的概念。身為教育者我認為,要落實勞工基本權益的維護,勢必要改革整體的觀念,否則制度常遭擱置而失去其效用。現在簡單分析阻礙勞工採行安全措施的觀念,並提出相對應的解決之道:
一、工匠師徒制的經驗傳承:首先我要澄清,這是一個好的職業養成制度,尤其合乎我國尊重長輩的道德傳統,然而這個觀念在勞工職場安全上會造成阻礙。年輕的勞工在專業技能和經驗的不足下,往往需接受前輩的指導,然而這種「前輩說了算」的想法會阻礙職場安全觀念的革新,因為前輩對於職場危安的知識往往不是最新的,他們憑藉的是經驗在工作,然而危安知識卻是不能靠經驗傳承的,你不能傳遞發生事故的經驗給晚輩,因為發生事故後往往沒有機會留下來傳承經驗。換句話說,勞工職場上很多經驗能透過傳承,然而危安事件的防範,卻是需要透過知識來建立。於是,政府和企業主應加強宣導職業安全不是經驗的累積,透過社教組織、企業教育的管導,強化情意的教學,因為危安知識不難知悉,不願重視和執行才是真正需要改變的重點。
二、不畏危險的男子氣概:這點與我國男性的徵兵制恐怕頗有關係,在軍隊中役男們常被要求不畏艱難、危險地完成許多的任務,這是多數台灣男性的共同經驗。同樣的台灣勞動市場大多由男性所構成,這和在軍隊處境十分相似,只是班長變成了工頭,長官變成了老闆,於是在軍隊養成的習慣很容易轉移到勞動市場中,那種不畏危險作為男子氣概象徵的觀念也在其中流傳。施工不戴護具顯示了自己的勇敢和經驗老道,這樣的觀念如果持續流傳,制度即使再周全都難落實,然而這不是一個簡單的問題,我提出的作法或許難有效全面的改變這個想法,卻希望能提醒政府和企業主重視著個問題。我的方法是,建立專業的榮譽感。因為在軍隊中,表現得勇敢和不畏艱難是種榮譽並且能受別人肯定,那種無形的鼓勵會促使很多役男去符合這樣的要求,如果我們能建立職業的專業自信,培養一種營造專業形象是榮譽的觀念,舉個例子,職棒選手們在比賽時往往會將手套整齊排放,以顯示自己是有紀律的強隊,重點不在排放整齊,而在如此做所得到的榮譽感。同理,將整全、完善的安全設備擺放定位,勢必也能獲得一般人目光的注視,如果能將這樣的社會互動轉化為勞工們榮譽感的來源,相信能讓勞工朋友們樂意在安全防護這樣的細節重點上用心,當然這麼做需要業主願意提撥經費在營造這樣的專業形象。
三、效率概念作祟:很多時候勞工朋友不是沒有安全設備,也不是不知道該做,就是嫌麻煩,況且出事的機率太低了,上頭的人又一直趕工作進度,哪有那個閒工夫做安全防護。針對這個問題,最理想的做法當然是新產品將安全概念融入,例如現在的家電產品都有第三條接地線來防止走火,如果工作設備都有一道前置措施,是必須接上安全設備才能啟動,則工安意外必然大大降低。舉個例子,如果新一代的車必須在駕駛繫上安全帶後才能發動,則不繫安全帶的危險狀況就能幾近跟除了。然而並非所有的安全防護都能找到如此合用的機制,我所想到的另一個做法就要奉勸業主,從風險管理的考量來取代效率的考量,要考慮到一旦工安意外發生,其賠償和商譽的損失會是再多的加班、趕工都換不回來的。要求員工確實執行安全工作就像是買保險,是一個必要開銷,即使嚴格要求安全措施可能會出現效率下降的結果,這也是必須負擔的成本。
綜上所言,勞工危安事故的背後,其實有很多觀念在交互影響,其中許多就像看不見的手一樣,迫使著勞工朋友們沒有採行足夠的保護措施,人權教育本於教育者的考量,認為這些觀念才是問題表象下的幕後主因,應該透過技職教育、社會教育和職場教育等各個管道,來根除這些可能導致勞工生命權、健康權受危害的遠因,惡習之害,尤甚陋規。

2010年5月18日 星期二

廢除死刑,最終受益的是自己

最近江國慶一案,使得國內對於死刑存廢的爭議又掀起了一波風潮,人權教育中心日前發表過一篇關於死刑的評論,得到些許網友的回應,在這一波風潮中,我們希望再一次重申廢除死刑的立場。
江國慶案,是疑似死刑誤判的一個很好例證,廢死聯盟極力倡導的一項論點即是:死刑一旦誤判,就沒有彌補的機會,所以應當以終身監禁不得假釋為最後的司法防線。在這個例證下,我們有一個很好的機會重新思考死刑存廢的問題,接下來就略述幾個反廢死的論點並提出相對的回應。
首先,反廢死論者認為執行死刑可以還給被害者及其家屬公道,在這個觀念下,廢除死刑的提出就是侵犯被害者權益,甚至對他們造成二度的傷害。對死刑犯處以極刑而給予被害者及其家屬公道這種想法,其實是報復心態的延伸,當人受到傷害時,本能性的會對造成傷害的個體給於反擊,反擊的程度與受害的程度相當則是對公平的要求,於是殺人者償命的想法自然產生,因為這個想法很符合人們的本能反應,而且一代又一代的傳下來後,成了我們判斷事物公平的一項標準。然而事情一定要如此嗎?透過殺死一個殺人的人來獲得內心的平衡,真的是比較公平的想法嗎?換個說法說,我們一定要透過殺死那個令我們痛苦的人我們才能獲得內心的平靜嗎?一個需要透過殺人才能讓自己內心平衡這樣的想法真的是我們要的嗎?通常,我們透過死刑殺死的人他確實有殺人的過犯,然而如江國慶呢?如果證實了他的案件是誤判,是否我們所有支持和默許死刑殺人的人都應接受死刑的審判來給予江家人公道?也就是說,廢除死刑的主張,重要的是非死刑犯者如何面對和處理社會脫序行為以及自身的負面情緒,不採取殺人的手段來回應殺人,絕不是為了保護殺人者,而是健全了自己人格的完整。因為我們(非死刑犯者)知道自己與犯下死罪的人不同,知道仇恨和問題除了殺害外有更好的做法,所以我們不殺人,不管他是多麼糟的人。
上述的觀點也可用來回答反廢死的另一項主張:廢除死刑是烏托邦式的仁慈,憐憫用錯了地方。廢除死刑關注的不是那些犯下死罪的人,而是我們這些遵守社會道德規範生活的人,因為我們與殺人者不同,我們尊重每一個生命,不論那個生命人格如何的扭曲和令人難以接受。然而我們也僅僅讓死刑犯生命存留,他們仍然應當為自己的罪行付上代價。我們知道這樣做對自己比較好,可以不用在仇恨下生活,可以讓自己在道德的渴求上獲得滿足,可以留給司法誤判有彌補的機會,最重要的是,我們不想因為看到人被殺就讓自己成為殺人者!雖然難過,但我和殺人者就是不一樣,雖然憤怒卻不需透過殺人來解除自己的苦。
如果上面的論述還能為讀者接受,接下來反廢死者還可能提出下一個問題:我們可以承認不殺死刑犯是人道、合乎道德要求的做法,然而那些多出來的死刑犯照顧費用應該由誰來出?自己都過不好了,我們才不想養一群殺人犯!這是一個很現實的問題,廢除死刑確實會多出一筆費用,回答仍然是:應該多數人一起分攤,因為最終受惠的會是自己。這個觀念相信很難為一般讀者所接受,這其實是一種效益的考量,能把死刑犯便宜的殺死,為何要花錢養他們?然而人類社會不是只建立在效益的考量上,舉其他不能為人類社會有實質貢獻的例子,具攻擊傾向的精神病患(絕沒有將此類精神病患與死刑犯者畫上等號之意),終其一生可能都無法離開療養院,我們仍然願意供養他,理由可以有很多種,總歸就是我們都相信,留存他生命這樣的做法是正確的,我們不因為他精神上有缺失就剝奪其生命。同理,社會的犯罪行為並不會因為死刑存不存在就完全消失,這是社會的常態,所以存留那些犯下極惡之人的性命這樣的做法,也是因為我們相信這樣做是對的,我們不因為他人格上有缺失就剝奪其生命。這個對的概念,須建立在多數人對所有生命的尊重之上,需要多數人願意多花些錢來維護自己對人的尊重原則,而這個原則最終能減緩戰爭、歧視等結構性的傷害。
我們生活在當代,很難看出時代的錯誤,如果我們生在18世紀,對於奴隸制度的錯很難體會;生在清末,很難了解纏足對女性的傷害,然而回顧歷史,可以看到人類對群體的錯誤總在反省。生命權作為基本人權,是人類在遭受戰爭和種族屠殺等重大災難後所發的省思,任何人願意多尊重這份權益一分,不儘能在道德上獲得滿足,也在努力傳承前人的錯誤反省,更重要地在努力避免讓自己和將來的世代再度陷入殘酷的彼此對待中。知錯能改是教育的重要課題,人權教育自當傳承尊重生命權的全人類經驗。

2010年5月2日 星期日

教育均等的理想 ─ 打破教育的隔離

教育均等的理想 ─ 打破教育的隔離
《經濟學人》四月3日至9日期有篇名為〈學校的去隔離:沒有簡單的答案〉(Desegregation and schools ─ No easy answer)的文章,內容先談到美國種族隔離發展的一項重要判例〈史旺對教育局案〉(Swann v Charlotte-Mecklenburg Board),本案確立了學生搭乘校車至遠處就讀而促進學校種族融和並未違憲,文中提出了校車接送的做法並未真正解決種族隔離的問題,反而使得種族隔離的狀況與經濟狀況關聯密切,少數族裔(minorities)學生占多數的學校,其中約有90%以上的學生接受午餐費的補助。文章最後期待能有更好的安排策略和更有效的經費運用,因為當地政府教育預算已短缺兩千萬美元。
人權教育中心針對這篇報導提出幾個反思:1. 台灣學校是否存在著族群隔離的問題? 2. 台灣的學校有否呈現經濟隔離的現象? 3. 從事教育的人應當對這些現象存有甚麼樣的願景?
第一個問題的答案如果以實際的生活體驗來理解,台灣學校應該是存在有族群隔離的現象,而且這樣的隔離是源自於區域隔離而產生的,不同的族群集中生活在各自不同的地區中,使得學校中的族裔分配與當地居民的比例有很大的相似性,換句話說,在台灣不同的地區會有不同的優勢與弱勢族群。(這只是一個推論,實際的資料佐證有待有興趣的朋友指教)第二個問題的答案也應該是肯定的,台灣的貧富差距問題持續存在,最近的M形社會一詞更獲得許多人的認同,認為台灣社會正朝向M型社會的經濟分配前進。伴隨著台灣社會持續存在的升學主義,許多有能力的家長總是把孩子往地區內相較起來比較好的學校送,於是接送的情形、遷戶籍誇區就讀的現象屢見不鮮,而財富的分配愈趨兩極時,有能力選擇和無能利選擇的界線將更加明顯,學校間的經濟隔離現象實在是越來越明顯。
第三個問題則是想針對前兩個問題試者找出解答,顯然台灣族群隔離和經濟隔離的現象並未如美國的情形嚴重,但隔離仍然存在,只是程度上的不同,台灣的問題多處在區域間的隔離層次。然而在面臨資訊化和全球化的趨勢發展下,目前地域上的隔離而獲得的平衡將遭受衝擊,學生更容易接觸到與其本身不同族類的人,任何一個人如果在學校沒有學到如何合理而禮貌地對待一位不同於己的人,那將在工作或生活中與其面對,到時才學習與異己相處之道則往往帶來很多不必要的傷害和憎恨。也就是說,教育工作者應當致力於營造族群多元共融的教學環境,即使學校內學生的同質性很高,教育工作者也應試著讓其體驗異己的文化和生活,並且培養期尊重共處的態度。在這方面,現正推廣的多元文化教育是一很棒的嘗試,而且在台灣這也是教育多元的一步,需要更多人的參與和堅持。另一方面,關於經濟隔離的問題,教育者也應傳遞同榮共處的觀念,真正的幸福應該建立在群體的全面提升上,關心別人,尤其是不同與己的人是人權的基本概念,如果在教育中融入更多這樣的願景,教導下一代不僅僅追求物質的豐裕和自身財富的積累,而能更多關懷周遭的人看到別人的需要,這可以是隔離問題的根本解決之道。
總之,人與人間的隔離和排斥甚至相互傷害是普遍而存在的問題,在美國有種族隔離問題,在台灣也有類似的狀況,然而從教育的角度來看這的問題,我們相信人是可以改變的,人是可以相互尊重、和平共處的,即使不同的人生活在一起也是可能的,然而這需要更多的人參與支持教育中人權等普世價值的傳遞。

2010年4月19日 星期一

脫離傳統的殘酷

《經濟學人》三月27至4月2日期有篇名為〈一件生與死的議題〉(A matter of life and death),其中提到台灣前法務部長就是因為反對死刑而下台,文章的結論提到亞洲地區雖普遍存在類死刑的嚴重刑罰(酷刑),仍然不斷努力減少其嚴重刑罰的執行率,代表歐洲舊思維的進步夢並未在亞洲粉碎。
這篇報導看在經歷了大量死刑存廢討論的台灣人眼中,相信別有一番風味,王前部長離職前的一席話,說法務部長因不執行死刑而遭革職會成為國際笑柄,在這篇報導裡格外有種嘲諷的味道。姑且不論是否真成了笑柄,一個政府首長級的官員因為不執行死刑而遭革除,確實引起了國際媒體的注視,台灣若不想在全球化思維的當代國際社群中遺世孤立,國際社群的觀點著實應該關切。
報導中提到歐洲持進步觀點者的立場,認為人類歷史應是進步的,新的觀念與事物是具開創性和進步性的,不斷進步的結果終會使人類獲致幸福。這個主張讀者應常聽聞,對於這個主張常見的批評應該也不陌生,就是人類歷史並非不斷的進步,而是如鐘擺的兩端擺盪來去。持這種相對觀點的人,對於歐洲啟蒙以來的樂觀態度並不認同,同樣地對於伴隨著此進步觀念而來的廢除死刑或人權觀點一併排斥,認為那是西方的產物,在亞洲地區自有亞洲的傳統。甚至有人持較為極端的觀念,認為華人非透過嚴刑峻罰不能治理。
本文的立場駁斥反對西方進步思想的觀點,認為中國傳統存有支持廢除嚴刑峻法的立論基礎。首先來檢視廢除類死刑等嚴重刑罰背後的倫理考量,廢除嚴重刑罰的一主要原因是對人類生命的尊重,至於重視生命權何以如此重要,如果以近代人權思想的肇始來解釋,勢必難以跳脫反西方進步觀點的批評,所以本文採取更為常識性的判斷,尊重生命是種人性的表現,這種德行普遍存在於中國的傳統思維中,並非近代才從西方傳入。
舉例而言,論語中「仁」的觀念即是一種關心他人的德行,我們常解作「推己及人」,又常說「仁政」,代表著執政者懂得體恤百姓,「把別人的事當作自己的事來處理」。故把別人的命當做自己的命來看待,也是仁的一種極端表現,當自己犯錯時,難道我們不會期待別人給予我們改過的機會?而嚴重刑罰,將永遠阻絕改過之可能。以此面向論,中國傳統不乏尊重他人生命權之立論基礎,甚至可以說善待他人亦是儒學的基礎元素之一,至於何以會與酷刑牽連,當是後世政權為求建立霸權而附加。
酷刑的震攝效果,源於人們對殘忍痛刑的恐懼,一旦人們想到犯法後可能遭受的殘酷對待,就可能心生恐懼而卻步。而這種心理機制既是外加的,照理我們自然能再附加一套心像使人們不再恐懼,如常聽聞的「十八年後又是一條好漢」或文天祥的「從容赴義」,都是在人們改變了認知結構後克服了死亡的恐懼。換句話說,酷刑的存在意義在建立另一套認知系統後將可能不復存在,我們又何必死守這樣的觀念,視之為傳統價值而不放?
因此,現在就應建立一套新的認知結構,重新立基在「仁」的傳統價值上,放棄伴隨酷刑而來的殘忍和恐懼心境,迎接相互尊重、容忍的和平共處新價值。

2010年3月28日 星期日

死刑,重視的就是意圖

台灣社會近一個月來,由於前法務部長因執行死刑問題離職,激起了一片討論死刑存廢的輿論聲浪,人權教育中心的立場,十分樂見這樣的討論出現,因為這樣的現象顯示著台灣人民對於死刑存廢問題的意識提升,也才有可能真正思考自身對死刑的看法是如何,整體而言,這是一個大型的社會教育平台,不論暫時的結果如何,我們樂見人權議題多方的討論與交流。以下文章將回復中國時報3月15日陳嘉銘先生的社論《積極殺一人或消極殺五人》:
陳先生的文中提出的論證主要在反駁廢死刑者的一項重要命題:死刑不能嚇阻殺人案。文中舉出2003年在美國發表的一項研究,證明一樁死刑能減少五個殺人案的發生,並在結論時聲明當廢死刑者能承認自己寧願消極殺死100人,也不願積極殺死20人時,討論才能繼續。針對這項聲明,我們所要作的回應就是,是的,我們可以承認這項數據的可能性,但這並非我們看待死刑的唯一論點,在這有限制地僅從數字的眼光來看死刑這件事的脈絡下,我們承認這是可以接受的,然而死刑仍然應該廢除,理由論述如下:
首先我們要言明:殺人,重視的就是意圖。死刑犯之所以讓人認為其窮凶惡極,不可原諒,原因就是他是主動的、積極的去殺害一條無辜的生命。反過來說,地震造成的數百人甚至上千人的死亡,我們不會怪罪其他的人,即使其中有人間接地加劇了傷亡(如建物的偷工或防災宣導的不力),我們不會因為一個人蓋了棟在地震中壓死人的建物就要他為這件事償命,原因就在於他不是「積極」地殺害那些受害的民眾,即使他的建物可能有蓄意的偷工,然而罪仍不致於死,因他不是以殺人為目的做那些事。所以,陳先生自己也點出了死刑存廢的重點:就是有積極和消極的分別,而我們認為,積極殺一人就是比消極殺五人來得嚴重。
死刑之所以要廢除的理由,最重要的就是要消除那份積極的意圖性,因為死刑也是一種積極地殺害一條生命的做法,而這個做法,還是建立在這個社會絕大多數人的同意和承認之下。說得清楚些,如果我們支持死刑,背後的思維是如此:只要有人犯下超出我們多數人能忍受的錯誤,我們就能合理地將之驅逐,最有效而最經濟的做法就是,將那個超出規範太多的人殺死。換句話說,接受死刑的人有意識或無意識地都接受了這個想法:違背常理太多的人,基於安全的理由,我們可以將他殺害,當然這個殺害必須建立在合理的基礎上,也就是當我們證明了他太超乎常情常理了,我們就能殺死他。這是一個可怕的想法!因為,常情常理是大家約定出來的(我們習慣稱這些常情常理為法律,避免使用法律一詞,是因為將牽涉到太大範圍的討論),根據這樣的想法,死刑存在的解釋將是:只要有人做出與多數人太不一樣的事時,我們可以合理的將之殺害。這其實是一種集體恐懼表現的合理化,因為一般人(多數人)不了解也害怕死刑犯,為了避免他們再度傷害我們,最簡單有效的方法就是殺死他們。
死刑的存在,變相地宣示了我們社會接受可以殺死超出常理太多的人,而那個超出常理太多的人,換句話說,就是和我們太不一樣,具有危險性的人。這是非常危險的思維,因為死刑公開地承認了暴力的正當性,如果那個讓我們感到威脅的外人不是死刑犯,而是一個跟我們多數人都長得不一樣的外族人,因為我們不了解他,或是他的生活習性可能威脅到我們,我們也可以合理地殺害他們?接受這樣思維的人如果掌握了強大的軍事權力,能保不會傷害與他極不同或具威脅性的人?試問這與當時二戰的納粹黨人或現在的恐怖份子心態上何異?當然這樣的推論是過分了,然而我們平心思考,執行死刑,就是積極的去殺害一個社會擾亂份子,那個合理的殺害,本身就是一像暴力和罪行,更遑論它的存在所隱含的暴力承諾以及後續可能引發的更大暴力問題。這些都是我們在思考死刑問題時要考量的問題,絕不是數字可以呈現的。
回到生命權的概念來討論,世界人權宣言的聲明是整個人類族群在面臨重大戰爭災害後所發起的一項深刻反省,其中宣誓「只要是人」,不管他是再怎麼不一樣的人,我們都不應該殺害他,尊重人的生命這項原則必須先確定,隨後罪行的問題才來做考量。換句話說,生命權的根本意義是在對人與人互相傷害和「不將人看做是人」做最深刻的反省,而提出不管如何,一個人都沒有任何理由殺另一個人,當然我們無法完全阻止殺人的行為出現,但我們能不主動或合理的殺人,這是基本和重要的。
從生命權的角度來衡量,死刑存廢其實是在處理人與人相對待的問題,一群人如何看待一個生命特質殘缺、具危險性的另一個「人」,如果我們能將他殺死又聲稱自己是重視生命的,那就表示我們並不將他當人看,一群人將另一群人「不當做人」時,那種恐怖對待是難以想像的。所有支持死刑存在的人們,你們看過戰爭或遭人虐死的人嗎?我們應該持續支持一個公開的,不論其理由如何的「正當的殺害」嗎?

2010年3月7日 星期日

民主是否等於投票選舉?

在經濟學人(The Economist)二月27日期,有篇文章名為〈行動中的民主〉(Democracy in action),內容從一位姚先生(Yao)的故事談起,這位姚先生在沒有共產黨的奧援下當選為人民大會代表(legislator),卻因為頻頻遭警方約談而辭職,並且成為共產黨「持續關心」的對象,每當中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China's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集會時,他就會遭到不定時的扣押。與姚先生有同樣經歷的人在中國不下少數,每當人民議會集會時,中國官方就有另一項重要的任務,避免對政府不滿的人聚集在北京,而這些逐漸成型的非官方力量,就是該篇文章所指行動中的民主力量。
從這篇文章我們可以思考幾個問題,第一、為什麼這篇文章認為姚先生等人的經歷為「民主」?第二、文章的脈絡暗指著中國並不民主,基於何種理由?第三、台灣的民主現況又如何?最後,人權教育中的民主意象應如何傳遞?
首先,以直覺地判斷來回答前兩個問題,民主顧名思義乃「以民為主」,姚先生是人民經由選舉方式所選出的,根據世界人權宣言第二十一條:人人有權直接或以自由選舉之代表參加其本國政府。人們所選出的代表就是民意的象徵,一個政府若不尊重或不信任人民代表,表現出來的作為和態度就是不民主。這樣的答案簡單明瞭,使前兩個問題顯得有些多餘,然而我們仔細思考,能發現這兩個問題是根本且重要的。第一,「以民為主」其實是一種理想,就算以目前號稱民主的許多西方國家而言,人民的政權是要透過許多機制才能有所發揮,除了這些少數的機制外,權力仍掌握在統治階層之手。粗略的比較,人民共和國其它國家的民主,主要的差異在於精英份子或統治階級的選擇途徑不同,僅單地說,一方傾向於由黨這個政治機制來決定,另一方則傾向於透過公開的儀式來決定政治權力的分配,然而實際統治時的權力集中卻沒有太大的差異,同樣地距「完全以人民為政治主體」的最終理想都有段差距,如何能說中國不民主,而其他國家就民主呢?因此在這裡比較精確的解釋應為:中國政府對待黨外意見領袖的方式,並不合乎公平的原則,面對同樣為人民代表的領袖人物,透過非公開的方式拘禁或隔絕他們與外界的聯繫,藉此來削弱他們的影響力,這就是霸權的一種展現。姑且不論它是否違反「民主」的意識型態,除非中國政府不認同多元意見的表達是進步的動力,否則這樣的做法確實將阻礙國家的發展,從這個角度來看,這篇文章所傳達的,並非僅是中國「民主」的行動,把民主的混淆性抽離,這股力量其實是一種期待社會進步的力量。
以此反觀台灣,我們可曾仔細查驗在這塊地上所執行的民主?所謂的民主是否就只是每四年一次的大選、每次選舉前的集會造勢,或是多元政黨的互別苗頭?目前號稱的民主與理想中的民主中間其實能有很多的討論,多少人曾想過自己親身參與的政治行為,有多少的成分是自己真正的政治期待?在我們親身經歷的台灣選舉活動中,人情、利益、權力在其中不斷糾葛,影響著我們的政治選擇,何時我們才能看到,一個真正能思考政治選擇與社會福祉關聯性的社會出現?作為人權教育中心,我們將這樣的期望放在教育,和具有無限可能性的下一代身上。
這需要所有在教育體制中的成員們共同努力,一個具願景的民主教育絕不只是校內辦辦模範生選舉,班上事務透過投票表決就能完成的,每位教師自己對民主的期待與理念應融入教學與活動中,多充實人權議題的背景知識,多思考自身對社會的不滿和願景,如此能帶給每位教育人員源源不斷求新的動力,來傳達「以民為主」理想社會的意念於學生身上。

2010年3月2日 星期二

Radovan Karadzic現正受審!

涉嫌在1990年前南斯拉夫內戰中犯下種族滅絕罪行,屠殺近萬人的Karadzic,現在正在海牙接受審判。Karadzic的審判原定於2009年11月舉行,後法庭裁定給於其法律諮詢時間,延至今年3月1日受審。BBC最新一則關於他的新聞,他公開聲明自己無罪,內戰時的作為都是為了防堵政府支持的恐怖主義(state-sponsored terrorism)。詳原文

2010年3月1日 星期一

意識不到的宗教差異 台灣宗教觀的隔離與偏見

時代雜誌(Time)於2010年一月期刊載了一篇名為「信仰的顏色」(The Color of Faith)之報導 ,文中探討了金恩博士(Martin Luther. King, Jr.)在世時曾說過的一句話:「星期天早上是全美國種族隔離最為嚴重的一段時間。」以福音派(Evangelicals)教會致力於追求融合聚會的努力和成果來探討美國基督教中的種族隔離問題,文中顯示在過去十年中,福音派教會的種族多元化的比例已從6%提升到25%,文章最後宣示,金恩博士多年前提出的問題,在今日教會已獲得改善,並認為美國教會正邁向「對的」族群融合方向前進。
這是一篇有趣的文章,報導了一個強調「神愛世人(每一個人)」教義之教會中的種族隔離問題。從中我們試者提取幾項值得進一步思索的問題:1. 即使規定種族隔離違法,在日常生活(乃至信仰生活)中,隔離依舊存在;2. 文中致力於使自己教會成為種族多元教會的牧師(Bill Hybels),其動機和信念為何?3. 對於美國社會而言,教會的種族隔離景況是一項值得寫在重要雜誌的議題。以這三個問題來進一步反思對台灣社會的啟示。
前兩項問題對人權教育而言是關鍵的,第一個問題如加以延伸,可以這麼思考:一個教育機構如何將法制化的人權理念傳遞給一般人?更進一步地,如何能使這些受過人權教育的人,願意在生活中實踐?第二個問題的延伸可為:如何培養一個具人權理念的領導者,在他的工作場所、生活領域中努力實踐其信念。兩項問題都很關鍵,卻都不易回答,作為一篇時事報導心得,本文並不打算對這兩個根本卻龐大的問題多作著墨,在此提出留待日後再行深入。本文將重點擺在第三個問題,從美國輿論重視信仰的現象來探討台灣的情況。
如果要直接將「信仰的顏色」這篇文章作相對應的比較探討,應該要蒐集關於台灣宗教活動內族群分化狀況的資料,但礙於時間的不足,我們並沒有找到最相應的文獻,而純粹以中心同仁蒐集到的宗教研究資料、常識和經驗發表淺見。
首先從這篇文章可以得知,美國人習慣於將宗教信仰當作可以討論的議題,在時代雜誌上出現代表它有一定的讀者群,否則雜誌不會刊登這個主題,就算沒有興趣的讀者對這樣的議題也不感到意外,我們認為這是他們識讀大眾媒體的一種習慣。反之台灣媒體對宗教議題的討論是少的,會在媒體中佔大量篇幅的宗教報導,通常是該宗教傳出了負面的消息。相信大家對這樣的經驗並不陌生,記憶所及,基督教唐台生牧師的性侵案、佛教比丘的性侵案件都曾大幅的報導過,本中心3月2日所蒐集到的新聞,自由時報中也有關於印度宗教的報導 ,誠如我們所預料的,該報導也傾向於傳遞宗教的負面消息,如時代雜誌的觀點來報導宗教議題者,印象則不多。這其實代表一種台灣社會的主流思維:宗教均是勸人為善的,信什麼教沒有太大的分別,只要不違反道德教誨就行了。而一旦宗教信徒表現出比一般社會大眾更不道德的行為時,台灣媒體就會一改平時的忽略態度,而大幅報導其負面消息,說穿了,也是為了滿足識讀大眾的喜好。這樣的現象代表一種主流思維的擴展,台灣大眾多數的信仰是緊扣在現實生活需求上的,當有所求或時節到了時才有所儀式。例如前陣子春節期間的新聞媒體,即報導了不少新春上香的廟宇新聞,以及安太歲等宗教儀式,這在平常的新聞報導中幾乎見不到,這種以多數人想法來推估所有人想法的思維,是一種習慣,而這個習慣往往壓縮了許多持不同觀點的宗教信仰者之表達空間,同樣的情況如果發生在不同政治立場或性別,大眾就較能認同要尊重不同觀點的理念(做不做得倒是另一層面的問題)。換句話說,台灣人民對於不同宗教觀的覺察能力,遠遠不如不同政治立場和性別的覺察來得高。
再從另一個角度來探討台灣大眾輿論對宗教他者的忽視,網路上一直流傳的統一教負面傳聞「一個住在板橋的傷心母親 」,就是一個很好的例子。這篇文章影響了不少台灣同胞對統一教的印象,因為這是一個弱勢的宗教,在台灣的信徒大概屈指可數,許多人對它們的第一印象就是這篇文章,也因此將他們標記而不願多作接觸,然而如果從另一篇網路上能搜尋到的文章「統一教的家庭觀 」來認識統一教,那又是完全不一樣的心情了。我們對統一教的了解並不深入,可是從這個例子我們卻可以輕易了解台灣大眾輿論對一個不了解、弱勢的、異文化的宗教,所持的立場往往是不公允且不友善的。從常識、直覺以及每個人對公平的感覺上來做判斷,給予一個受控者公開答辯的機會是令人肯定的,如果因為不認識和傳聞的影響,就先認定一個人有罪,這是大部分人無法接受的,然而控訴的對象轉換為宗教團體後,情況是否就變了?
在國家圖書館的宗教圖書中,我們蒐集了幾筆資料,多少也呈現了台灣主流輿論對弱勢宗教的忽視,廣義基督教徒根據行政院主計處2001年的統計,約佔全台總人口的2.55% ,這樣的比例使得基督教在台灣日常生活中一樣屈居弱勢的角色。董芳苑博士的《台灣宗教大觀》中關於基督教的篇章最後論及,基督教在台灣人的心目中是良莠參雜,又不清楚其中之玄機,為何同為基督教徒表現行為卻差異極大 ?這就代表了一種主流思想:認為同為基督教徒就應該大同小異,反過來問,為什麼基督徒的表現行為就必須是相同的呢?尊重個別差異的原則,即使在宗教中也應成立。中華民國宗教弘法協會主編的《宗教組織的發展趨勢》一書中,也或多或少傳達了這種主流思維的獨佔性。書中論及基督教和佛教的社會關懷,提及「宗教原本就是人類文明發展下的一種文化現象與社會現象 」,這表達了另一種主流思想,宗教只是一種社會產物,這在以科學典範為主要價值體系的教育體制中尤其明顯,如果站在有信仰者的角度來看,他們不一定接受這種說法。尊重不同個體認識世界的觀點也是基本而重要的。
簡言之,雖然我國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2007-2008年國家人權報告(試行報告)」 中有宗教自由條目,然而內容上是否有更細部的討論?尊重每個不同宗教的差異性?還是僅僅停留在法制層面?在台灣,因為傳統與民情的同質性高,我們對宗教歧異性的體驗不如國外來的深刻,卻不代表我們可以將之忽略。未來台灣不論邁向種族多元,或是與其他亞洲國家作進一步交流,都不能輕忽各種宗教對其自身信仰的詮釋,以「不是每個人都和台灣主流文化一樣看待自己的信仰」為前提,進一步加強對各個宗教的認識,並發展與異宗教個體的相處模式,這樣的議題在台灣仍有長足的空間可努力。

新聞蒐集 2010.3.2

今天中心針對四大報蒐集的新聞議題內容簡單分析如下:
1. 聯合3筆,相關主題分別為:管教過當、中國人權、健康權;
2. 中時3筆,關於:貧富差距、居住權利、保健權;
3. 自由6筆,關於:性別議題、外籍勞工權益、人民結社、廢除死刑、宗教;
4. 國語日報1筆,關於健康權。
可以發現各報對人權議題關注的面向各有不同,如以自由為例,性別議題與廢除死刑等新聞都是他報所沒有,而聯合與國語日報則同有教科書可能傷害兒童健康的報導,本中心持續蒐集新聞議題,期待長期下來能發現視讀大眾所能覺察的人權議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