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23日 星期三

談代課教師選任制度與學生受教權之關係

談代課教師選任制度與學生受教權之關係
臺北市大安國小王秀津
壹、前言:
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UN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第二十八條,特別強調「兒童有受教育權。國家要保證每個人都有公平的機會受教育。」更進一步說兒童受教權,更應積極的思考每一兒童有權利得到相同品質的教育,以達成一定程度的學力水準。簡言之,是結果的平等(equal outcomes),目前尚稱理想階段。而受教權,是透過教育歷程使每一位學生可以得到充分的發揮,而行使個人責任去推動社會發展的動力。因此,受教權利若遭到損害,也會讓社會付出相當大的成本的損害,因而,受教權就不僅是學生個人的事,也關係著國家國力。在此文中我著眼於代課老師制度,是否可以提供有利於兒童或社會整體發展的教育品質。
目前在校園理,有代理、代課教師來接手正式教師請假遺留下來的課務工作。代理老師就是頂替學校因應少子化減班預留超額準備或教師退休、請三個月以上假所遺留下來的職缺,通常要經過教評會公開甄選聘任的老師,依照規定都要有合格教師證的人才能報考。而此文談到的代課教師是指短期代課老師,是不超過三個月任期,甚至是校內教師因病、事、公假缺課的教師,或是中長期產假、流產假、侍親假等職缺,不需公開甄選,就能尋覓具學士學歷,有意願的人士代課,及時應付偶發性校內教師人力不足的問題。
在這種情形下,代課教師教學品質問題,就成了學校行政人員的壓力。學校留言版上,家長是這樣寫的:「讀四年書,有三年是代課老師上的,其中還碰到兩次教師請產假,代課老師教甚麼?孩子聽不懂耶!」,「學校可不可以給我的孩子找來正式老師呀!」以上家長的抱怨,有一份不信任代課老師的專業能力。而這些話語聽到教務處人員耳裡,卻是猛搖頭說:「代課老師難找呀!還不知道代課老師能不能待下來呀!」,臨時請不到按日計酬代課老師的窘境,長期以來是教務人員焦慮來源,就算是請到了,又擔心代課教師在教學工作上,能否無縫接軌適應良好,若能連續性維持班級運作,已是萬幸了。基於上述家長和教務人員期許,可見各校管理代課教師之機制,和提昇代課教師績效是值得關注的事。
本文想從校園裡代課教師選任制度的演進,論述任用代課教師現況對學生受教權的影響;最後,就保障學生受教權的面向,提出建議\任用代課教師的配套策略。

貳、 代課教師選任制度的演替
理想上,因應教師臨時請假,若像30年前,有一週以下的短期假缺,教務人員不能請代課教師,直接由校內就原有教師調配暫代規定(黃金益,1972),機動性高,又不怕發生課堂沒有老師上課的窘境。實際上,卻因原有教師人人教學工作負擔繁重,被派去代課怨聲載道,經常是消極的在教室裡顧學生安全,讓學生複習功課、寫寫作業就好!從形式上來看,原校教師代課的專業沒有問題,但學生學習上沒有進度,受教品質打折扣,且目前教師十分排斥校內代課工作,部分學校自行訂立內規,規範臨時調訓公差派代,由校內教師輪流替代。不然就須教務人員再三私人請託,有執行上的困難。
雖然教育部於96年研議修訂「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要求代課教師須具備合格教師資格,好像這樣的規定,就能得到相同的教育品質,但是學校現場因應校內教師臨時因病、事、請假的教師,或是流產假、侍親假等職缺,或是臨時調訓公差派代,常常令教學組長措手不及,不停地打電話連絡合宜代課教師,若是單日人數增多,根本不是單一學校代課教師人力資料庫可以應付的,只好,降格以求,大學畢業即可,是否具合格教師資格就管不了那麼多了!規定往往抵擋不住現實需求,畢竟學生有人照顧安全比要求教學品質重要得多了,規定被現實打敗了!

参、探討受教權與代課教師選任關係
經筆者調查臺北市兩所大型學校和一所中型學校,從98年9月到99年3月,校內每月代課教師人次(如下表一所示),其中B校12月實際上課天數23天就高達111人次選任代課老師,期間三校代課平均人次(如下圖一所示)高達半數班級任用代課教師。可見教師請假頻繁、授課老師流動性高等情形,在各校具有普遍性。雖然,校方儘量安排不會受到家長質疑的代課人力,也僅能稱為一種消極作為,實難保長治久安。對於代課教師教學能力、服務狀況等輔導,應有更積極制度來增進代課教師教學效果,達到教學正常化的要求,是本文要深入探討之處。
所謂積極制度,專指提供學生「受益權」,例如:獲得平等的教育機會、內容的權利(林彥志,2006)。指的是學生有機會接受最基本和相同的學校資源與服務。吳耀明(2004)研究發現,有些教師因不善於經營班級,結果學生沒有建立良好的學習習慣和生活常規,也沒有進行有效的學習,因而產生一連串的問題行為。那麼,由上述代課教師問題來看,現行的選用代課教師作業流程,不利於學生受教品質。
另從學生學習適應上說,學生須拿捏代課教師的評量與其班級管理的尺度,甚至發生對代課老師不認同的問題,都會影響學習表現(蕭靜芳,2005)。
就班級經營面向來說,代課老師任期短、工作的不連續性質,使得代課老師工作保障差,在管教學生的態度上呈現兩極化,代課老師不是很鬆就是很嚴,鬆的老師會覺得,大家好聚好散;嚴的老師會認為,自己把學生帶好,給學校印象不錯,以後再考同一間學校的機率比較高。
站在教育資源面向來看,根據華盛頓大學專家表示,正式教師返校後,如果仍須將代課內容再教一遍,重新恢復教室秩序,重新與學生建立關係,管教鬆的代課教師,無異有重複浪費教育資源現象,學校方面又無法約束其教學行為,頂多是聽到原任老師評價,不再聘用他/她,在沒有客觀評鑑機制下,對代課老師來說稱不上公平。
為了顧及學生受教權益,教務人員應該有權約束其任課行為標準,並督導其教學,必要時接受輔導更新教學策略,以提高其教學績效。
表一 臺北市三所學校任用代課教師人次表
月份 (校代號(代課人次) 9月 10月 11月 12月 1月 2月 3月
A校/79班 52人次 52 53 43 53 42 38
B校/65班 61人次 31 57 111 71 11 44
C校/34班 11人次 13 15 11 4 2 10


肆、代課現況與教學效能
代課需求經常是臨時發生的,例如:老師當天早晨才來電告知教學組長自己生病了須請一天假,那時,聯絡代課老師來上班的時間,就剩一小時,等代課老師到校知道授課科目,已接近上課時間,根本談不上備課,談不上能協助學生學習達到某種程度之學習成果,也就是被家長質疑的地方:「究竟代課教師會有甚麼樣的教學活動呢? 」探究學校代課現況有以下三種問題,影響其教學效能,概述如下:
一、 備課時間不足,教學欠缺規畫。教學計畫等於是對學生和家長的一種承諾,有責任去旅行諾言,增加學校整體的可靠性。而通知代課和到課時間太短,使得臨時授命的代課老師來不及備課,因應之道會採用講述方式,一整天下來,學生活動離不開寫作業和聽課,師生之間難有情感互動的班級經營時間。不但學習談不上品質,連代課老師自己也抱怨連連,難以勝任工作。正如,有位替代役男在網路上說:「代課當天早上才跟我說要去代課,都來不及準備,這樣的感覺很糟,尤其代的課都是社會、自然這種科目的時候。」;「已經上課了,才要我去代課的情況,當然連課文都沒看過怎麼上課?」對於不精熟課程的代課老師,確實是難上加難,無論是上臺教學或是面對學生提問挑戰性高,根本談不上達成教學任務。
二、 先顧班級經營,壓縮授課時間。代課老師光是點名、收功課、上課等日常工作流暢性不同,就會引起學生懷疑代課教師的專業能力。而代課教師也擔心「小朋友一定爬在頭上的」,如果又無法順利安頓學生上課秩序,間接的使代課老師信心不足,課程進度也受到影響,學生學習可能處於停滯狀態。那麼,代課教師的專業能力和精神都會遭到懷疑,就稱不上能負擔起教育責任了!
三、 教材教法不熟,教學督導不力。臨時交付的工作,且是一種不連續工作情形,教務人員往往以最低程度規範代課教師。因此,若再遇代課老師以為「反正我們沒有責任的!我也直接告訴學生們我沒看過內容,我朗讀一次,當做讓我熟悉一下,學生會觀察我有沒有能力可以現場教學,當然虎爛的功力不差啦!」。或是說:「感覺學校主任不重視那些課! 」。那麼,敷衍了事不在乎授課品質的態度,恐怕僅能確保平安過一天吧!學校應該有些機制要求其達到教學品質,或負起疏失責任吧!
根據許多研究證明,善於運用課堂時間,對於學生的成就有顯著的貢獻(梁雲霞譯注,2008),一般教師一堂課約70%課堂時間用在教學上。而臨時被約來代課的老師,如果我們檢視他/她一天當中用了多少時間在教學上;用了多少時間在維持學生上課秩序;扣除處理日常事務時間,恐怕不到1%時間提供給學生互動思考,若以此來衡量他們的教學成效,則談不上維護學生受教權利囉!那麼,善用課堂時間授課,遵循一定的準則做班級經營,適當而有效地處理班級中的人、事、物等各項業務,進而能夠維持一個效率的學習環境,營造良好師生關係,促進教師有效教學與學生成功學習,發揮教學效果達到教學目標等等,就是選任代課教師制度需要處理的地方。

伍、建議
根據民國 96 年 07 月 19 日「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10條:代課教師的主要工作及專業領域範疇是教學,而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是達成有效教學的必然因素。
提昇中小學教師的專業能力,一直是近年教育改革浪潮中訴求的重點之一,教師的專業化是教學品質的保證。而代課教師既然在校園裡有存在的必要性,也是影響學生受教品質的重要環節,而政府對於代課教師僅做選用規範,對於實質教學行為,並沒有制度上的規範。那麼,政府就應在教育資源上分配一定比例經費,建立有計畫、有系統的育成代課教師配套制度,致力於提昇代課教師專業素養的培養,讓代課教師得以終身學習,不斷擴充其教學知識和能力,趕上時代發展的需要,培養其獻身教育的專業能力,使得代課教師得以完善自己,成就他人,走出代課教師是學校邊緣少數的宿命(呂美慧,2008)。以下五點為增益代課教師維護學生受教權制度性建議:
一、各校普設教學輔導教師,因應部分臨時代課情形。由教學輔導教師負擔校內代課事宜,部分時間扮演教學救火隊工作,學校臨時出缺,可以很快的掌握現況,進入教學狀態。因為教學輔導教師同時具備兩項專長,一為對學科知識精熟,二為對學生身心發展和行為掌握性較佳,增加國小教學輔導教師人手,除了經常性推動學校本位教學方案外,也能支援一週以內短期代課工作,及時上場授課,確保授課品質。
二、建立代課教師教學視導制度,僱用剛退休教師擔任輔導事宜。一般代課教師對於教學方法、管教與輔導學生都很陌生,對班級級務管理也缺乏經驗,必須指定教學有專精的專人加以輔導,可以專注於為期一週以上代課教師教室觀察輔導工作。根據80年度臺北市研考會對市議會提出的報告,指出當年花費代課鐘點費占各級學校人事費用百分之二點六(林榮淑,1994),可見代課教師為數不少,為了要確保代課品質,有管理與輔導的必要性,由剛退休優良教師擔任輔導之職,才不致增加現職人員的工作負擔。
三、訂立長期代課教師自我評鑑回饋機制,以提升其教學績效。根據紀家雄、林嘉君(2003分析三個中央法規和七縣市的地方法規權利義務規定,結果發現在中央法規方面,代課教師的權利和義務幾乎等同於專任教師,但是沒有訂定有關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應盡義務的評鑑回饋機制條文。因此,也應比照專任教師於聘僱前約定長期代課教師須建立個人教學檔案,自我省思教學目標和方法,定期與校內教學輔導教師匯談。從實際教學狀況,回顧計畫與實務之間的落差,找到自我成長的動力,對於自己的代課教學情形有全盤性的理解和省思。校內教學輔導教師應有固定時間,個別化回應其改善要求與協助支援其獲正面之回應,去協助想改進或提升教學策略的代課老師,以免因教學不力、而誤人子弟。至於,能帶領團隊為學校爭取榮譽的代課教師,也應依其表現,給予續聘獎勵,以接續其工作,做為實質獎勵努力工作者。
四、設立代課教師專業證照及換證課程,積極維護學生受教權利。專業領域內的工作是無法由領域外人士來替代的,例如醫師、律師、會計師等專業工作,若由沒有該項專業執照的人執行,會讓大部分的人產生疑慮而不敢接受他們的服務。而代課教師也是執行專業工作,須參加一定時數的職前與在職專業培訓,讓每一位代課教師都有機會有系統地參加專業培訓,以負擔代課責任。
可以訂立三年換證一次,換證前須接受一定時數的換證課程,以累積代課教師教學能力和專業知能,以積極維護學生受教權利,讓代課老師在教學、班級經營、管教尺度、與容忍個別學生適應不良的專業表現上,符合一定專業規準,讓學生受教育的連續性,不因代課而受到影響。
五、建立候用代課平臺,保障學生受教權益。凡是領有代課專業證照老師,都可以上平台登錄,當學校有了一週以上的代課職缺需求時,可以到平臺上覓求代課人力,除了確保代課品質外,也因著制度和程序性的規範,使得有心、有熱情的代課老師,有不間斷的工作機會。
以上為個人提出對代課教師結構性條件建議,期待成為一項積極而有建設性的教育政策。

陸、結語
一方面我們明知道使用代課老師容易對學生課業造成不良影響(美國世界日報,2008),另一方面又理解教與學行為受角色關係、責任和義務、期望和常規等影響(Green&Meyer,1991),非單方面可以加諸於對方 (Collins&Green,1992)。那麼,對於代課老師要短時間了解學生學習活動的能力;要能進行順暢的教學;要有精熟的教學經驗,才足以積極保障學生受教權益的前提下,值得大家催化代課老師專業養成與持續性成長制度的建立。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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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憶如(2003)。讓我們把「受教權」談清楚!取材自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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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替代役。將 (代課) 寄回家。取材自http://maseduc.moe.gov.tw/vin/blueshopboard/newspaper.asp?repno=4031

2011年2月21日 星期一

埃及革命的光明面與黑暗面

《時代》雜誌(Time)二月14日期的封面故事就是埃及的革命,雜誌中的專題報導〈革命者〉(The Revolutionaries)給與埃及的革命以正向的解讀。文章的大意是:一般人(尤其是西方)對於中東地區人民都存有好戰、反民主的刻板印象,然而埃及這次革命的主要參與者多是年輕人,他們不僅和平聚集,且對於政府的改制具有願景,整個抗爭的過程是有組織且秩序良好的。這些改革者對於和平抗爭的堅持,贏得了埃及軍方的支持,也贏得了西方社會對伊斯蘭社群的重新審視。
文章中有段有趣且值得一提的內容,是革命示威中所印發的示威者手冊,裡面提醒民眾如果要參與示威,應該要有哪些裝備,分別是:
1.兜帽:可以保護你的臉免受催淚瓦斯影響;
2.鍋蓋:可以當作抵擋警棍和橡膠子彈的盾牌;
3.皮手套:可以阻隔催淚瓦斯彈的高溫(顯然他們要撿起來丟回去);
4.運動鞋:變於逃跑和行動;
5.噴漆罐:用來對付警車和武裝車輛;
6.玫瑰:用以代表整場示威是和平的;
7.圍巾:避免吸入催淚瓦斯;
8.防護鏡:保護眼睛。
我覺得最有趣的是鍋蓋和噴漆罐,這兩者分別代表早期士兵所帶的盾牌和武器,噴漆罐應該是用來噴在車子的擋風玻璃上,使車輛失去行動力,他們所選擇的器具沒有殺傷力,只有癱瘓對方和保護自己的能力。然而更重要的莫過於玫瑰,如果失去和平的象徵物和道德的凝聚力,這場抗爭得到的群眾認同將少得許多,一個和平非暴力的抗爭,最重要的乃是贏得多數旁觀者的認同,設計該宣傳單的執行者確實知道這個道理,然而民眾接收與了解到何種程度,就會是抗爭成功與否的關鍵了。15日發生的CBS記者遭性侵事件,使得整個革命的歡欣鼓舞蒙上了陰影,這篇讚揚埃及革命光明面的文章,顯然是在性侵事件之前寫的,發生了這件事後,恐怕有更多的人相信自己的刻板印象。
如果玫瑰象徵的和平是能贏得國際輿論支持的道德因子,那麼性侵事件所代表的失序與殘酷就是敗壞革命聲譽的敗德因素。如果非暴力抗爭與爭取國際社群認同,持續是將來人們參與政治、表達政治立場甚或取得政權的方法,那麼如何在群眾中有效地傳播道德顯然會是成敗的關鍵,「教育成德」這份理念,在這樣的氛圍中或許也佔了重要的地位。
Garry

2011年2月16日 星期三

種族與選票的政治角力

《經濟學人》雜誌(The Economist)二月五日期裡,有篇〈種族與選舉 ─ 先決問題〉(Race and elections: The preclearance problem)文章,內容中討論了美國於1965年通過的〈投票權利法案〉(Voting Rights Act)延續至今的政治紛擾。標題中的「先決」(preclearance)問題,是現在爭議的癥結點,該權利法案的第五款(section five)規定州政府在限制其選民進行選民登記時,那些限制都必須得到聯邦政府的核可。反對者認為這款違反美國憲法第10條修正案(the tenth Amendment):聯邦不得干涉州及地方政府的選舉權;而支持者則援引第15條修正案(the fifteenth Amendment):公民的投票權不受其種族、膚色、為奴後裔的身分影響,來支持〈投票權利法案〉的合憲性。
美國於1965年通過的〈投票權利法案〉簡單來說是一個用以抗衡種族隔離政策的一項法案,主要廢除了當時美國南方各州,公民登記為選民時的重重限制,包含複雜的登錄程序、要通過的讀寫測驗(tests of literacy),以及不方便的選區登記(inconvenient polling locations)等,這些限制降低了非裔美人登記為選民的意願,使得票數集中在人數上相較比較少的白人族群上,而造成權力的不平衡。這篇文章則點出了在〈投票權利法案〉實行了40年之後,反對者認為非裔美人登記為選民的比例實際上較白人族群更高,使得白人成為了弱勢,然而因為〈投票權利法案〉的限制,州政府不能「合理的」調整自己州內的選舉政策,因此造成了不公平且違憲。
上面簡單地描述該法案的憲法爭議當然無法詳盡其複雜的歷史背景,以及這項爭議所代表的涵義。但可以清楚地發現,直到如今,美國南方種族與權力間的拉扯,選舉制度的公平性一直爭論不休,《經濟學人》給予這項爭論的評論是:不僅沒有安置好,反而吵得更兇了。台灣人對於美國是個「文化大熔爐」的概念相信不陌生,然而從這個例子可以發現,就算美國人真的認同其多元融合的價值,在其社會內部也是波濤洶湧,爭論不斷,如果不察這種他國社會文化內部的細部爭議,並與我國自身的細部問題相比較,而將文化、種族融合的美麗想像直接複製,也許是太過簡單處理多元文化的問題了。
Garr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