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29日 星期四

小學校園中「學生之間衝突所引發人權問題」之探討

小學校園中學生之間衝突所引發人權問題之探討

謝文貴

前言

有人說;衝突也是一種進步的動力,因為有衝突、有磨合、有理性的討論,才會有改善的作為。但衝突事件若無法有效或有限的控制,則容易變成一種破壞

。在人類社會的發展過程中,也是連串大小衝突的集合。我們無法預知人與人間衝突何時會發生,結果會是如何?也許就是一句話、一個動作,甚至一個眼神,就引發衝突。因此,衝突是即時的、是突然的。它也許來得快去得也快,也可能一發不可收拾,再引發、擴大成更大的衝突。大型的足球、籃球比賽不都是球員之間的口角、肢體碰撞,最後卻是所有的雙方球員、球迷或支持者,全部加入戰局,演變成一場混仗,可見衝突事件的不可預料性。

人就是如此複雜的動物,有時可以一擲千金也不扎一眼,就為了爭一口氣。有時卻為了一點蠅頭小利而爭得面紅耳赤,甚至大動干戈。而人與人之間所以引發衝突,大都也是因為雙方權利之爭,也就是為了維護或爭取自身的權利,不惜引發衝突也要力爭到底。在衝突的過程中,衝突雙方其實也是希望盡快藉由衝突而獲得其所期望的結果,所以衝突是其達到目的的手段。至於是否達到雙方權益平衡,則視衝突的結果。

小學教育階段的小學生,身心都尚在發展中,也常會因為彼此的情緒控制不佳,或偶發事件引起的誤會,造成彼此間的肢體衝突,甚至有傷害發生。這之間小朋友常會各執一詞地認為是自己對、對方錯。老師或學校行政單位在處理這類的事件上往往會吃力不討好,若加上小朋友為了脫罪、減輕自己的責任對家長說了不實的過程,而家長大都又偏向自己的孩子,則情緒加上誤會往往使事情愈加複雜愈難處理。

通常這類事件的發展過程中,當小朋友發現自己的家長站出來為自己講話時

,大概也不會誠實地承認錯誤。這時就可能引發雙方家長、老師、行政人員等的不同立場的人,依其不同的觀點看待事情,當然所涉及的人權問題也變得棘手。特別是缺乏人證,各執一詞時。本文將概述事件概略,並從學校學生人權的角度加以討論。

事件經過概略

甲生和乙生分屬四年級和五年級兩個不同班級,某日甲生向老師告狀:乙生已連續兩次將其短褲扯破(短褲似被強力扯破,兩支褲管幾乎分離)。兩生之前即有過爭執。經乙生導師詢問乙生何以做此行為,乙生回答;今天他並沒有與甲生衝突,更沒有扯其褲管。「那前一次呢?」老師再問,乙生回答「忘記了!」乙生同班同學則有人可證明乙生下課時間並未與甲生發生任何衝突,但甲生卻相當確定就是乙生所為,且甲生及其母親在訓導主任陪同下到乙生班級指認,當時乙生級任導師在場,甲生母親卻當著乙生導師、訓導主任面前斥責乙生;「為何扯她兒子的褲子?最好現在承認且道歉,否則就叫警察來!」,乙生當場搔頭莫辯,急哭了。甲生母親則撂下;「看學校如何處理?否則就找人處理!」

此時兩班級任導師各自追查。乙生堅決認定今天絕對沒有扯甲生褲子,但對前一次指控則說忘記了!甲生這一方因屬學校排球隊,由排球教練(學校生教組長)從旁詢問。最後甲生坦承說今天是自己滑倒,褲子是「自己拉破了,因為怕媽媽責罵,所以推說是乙生所為」。至此真相清楚一半(前一次未查出)。學校立刻商請甲生家長到校,希望甲生在學校當面將實情告訴母親,(因為甲生說;媽媽管教較為嚴厲,若媽媽知道她撒謊,回家一定會被修理得很慘。)但甲生媽媽卻因工作走不開。但到隔天,甲生到校卻又說他有人證(同班同學有人看到),且甲生奶奶又說甲生昨天之所以承認自己滑倒,是學校訓導人員「逼供」。

事情發生的第二天,乙生家長相當有誠意的約甲生家長到校面談,希望事情澄清後是該道歉、賠償,或甲生另有其他原因都希望當面說清楚,無奈訓導主任一句:「會不會是甲生自己弄破了褲子不敢說!」甲生媽媽聽聞即說;「那就沒啥好說的啦!」隨即拂袖而去,留下錯愕的乙生媽媽、兩位級任老師和訓導處人員。

至此,學校訓導處、兩班級任老師及雙方家長可說被這兩位小朋友弄得無所適從,更不知道該相信誰說的話才是真的!

在小學校園中,類似這類的衝突與爭執可說是經常發生,如最近所發生的,因學生下課丟擲石頭而傷及同學眼睛,學校護理師未及時通知家長並及時送醫,導致後續家長與學校之間有多誤會產生,甚至訴諸媒體。諸如此類事件,其涉及兒童人權問題的層面有以下幾項:

1、 學生是否有權到各班指認加害的同學?即使有學校訓導主任陪同!

2、 學校訓導主任陪同家長到各班指認是否得宜?(從學校行政角度看)

3、 受害學生家長到被指為加害學生班上加以斥責甚至語帶威脅要其承認犯行,是否傷及加害的同學(且是未經證實的加害者)。

4、 甲生「反口」說是學校訓導人員逼共才說是自己滑倒扯破褲子,學校訓導人員如何自處與說明?(因為沒有第三者在場可證明是否有逼供的情事)

5、 從維護人權的立場學校行政單位、老師及家長應以何種方式取得兩造說詞?

以下擬從世界人權宣言、兒童人權宣言之相關條文,及學校行政、級任老師的角度與立場加以討論

1。學生是否有權到各班指認加害的同學?即使有學校訓導主任陪同!

按世界人權宣言:

第六條:人人在任何地方有權被承認在法律前的人格。

第七條: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並有權享受法律的平等保護,不受任何歧視。

可見上述作法是不對的,在未將事情查清楚之前,怎可任由甲生到各班一個一個指認,因為其他未犯錯的同學並沒有義務接受指認,且是在未告知的情況下。再者按世界人權宣言第十一條第一款:「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經獲得辯護上所需的一切保證的公開審判而依法證實有罪以前,有權被視為無罪。」(19481210日第217A(III)號決議通過)即無罪推定論之前提,而且甲生並沒有積極的證據,證明其褲子是被扯破的,又如何能指證褲子被扯破是乙生所為。

2、學校訓導主任陪同家長到各班指認是否得宜?(從學校行政角度看)

學校行政事務應本於中立的立場秉公處理,對於甲生家長提出到各班指認的要求,理應加以婉拒。因為加害於甲生的同學可能只有一個,而全五年級有二百一十名小朋友,其他的無辜者並沒有義務接受指認。這對其他無辜小朋友的人權是一種傷害。因此,訓導主任實不應該有如此做為。

3、受害學生家長到被指為加害學生班上加以斥責甚至語帶威脅要其承認犯行,

是否傷及加害的同學(且是未經證實的加害者)。

就教學實務上而言,教室是教師的教學場域與權責範圍,凡進到教室內的所有作為均應尊重老師的專業與權責,即使要針對某位同學進行詢問或調查,也應徵詢級任老師的同意許可,方可進行。至於甲生家長已威脅口吻要乙生承認並道歉,更是踰越了法律許可的界線,甚至侵犯了乙生的人權。也因此乙生回去告訴家長之後,更引起乙生家長的不滿,認為甲生家長的態度與作為相當不妥也不應該,且學校訓導主任與級任教師在未證明乙生有犯過之前,也應對乙生善盡保護之責。

4甲生「反口」說是學校訓導人員逼共才說是自己滑倒扯破褲子,學校訓導人

員如何自處與說明?(因為沒有第三者在場可證明是否有逼供的情事)

學校訓導人員的原意是希望藉由與小朋之間較親密的關係(排球隊員與教練),透過適當的關心以了解實情,更希望幫助釐清事情原委與真相。因此並未深思及考慮到事情會有如此發展,當然也就沒有考慮要有公正的第三者在場。其實所謂的「公正的第三者」是信者恆信,不信者恆不信。因為學校所能找的第三者還是學校的老師或行政人員,家長是否相信與尊重老師的人格,應是關鍵所在。只是當前的情況,對學校訓導人員而言似乎有著百口莫辯的無奈,但按實際情形,甲生確實有權做此指陳。

5從維護人權的立場學校行政單位、老師及家長應以何種方式取得兩造說詞?

小學生的身心都還是在循序發展階段,為顧及學生人權,又要查明真相維護正義,在某些情況下確實讓老師、家長及行政人員相當為難。不過,既然學校是教育、教學單位,就應該以教育的方法,以最小的傷害為原則,以取得甲乙生兩造的真實說詞,並以維護學生人權為基礎,我們相信每位學生都有其真誠、自然及原始的善意,在這樣的原則下,大人們以愛心、誠心、耐心、細心的教導,相信每位學生終將找到真實的自我,面對真實的自我,則事情的原委曲折、來龍去脈都將會清楚明白。但家長或老師一但有先入為主的認知或觀念,如以為某生調皮搗蛋,就認為其說詞多半是謊話。或以為某生學業成績相當優質,就認為他說的話必然為真。如此都是陷入一般迷失,非但無法得到真實的訊息,更恐危及學生應有的人權,不可不慎!

結語[user1]

類似的事件在小學校園中,可說是時而有之。對於突如其來的事件也往往讓老師不知如何處理是好。為顧及學生人權及其應有的權益,以及老師在處理類似時有所依循,學校應建立事件處理的標準作業程序。茲參考修正台北市民權國小所制定的處理流程圖(如附表所示)供學校行政單位及老師參酌。

小學教育階段可能是最天真可愛的階段,但隨著年歲增長,知識與經驗的累積,同儕影響與社會化的結果,也可能讓小朋友變得機靈、聰明、懂得避禍得福,懂得分攤犯錯風險。因此,當學生之間發生糾紛、爭執甚至因而有傷害發生時,事情往往變得棘手、複雜難以排解,此時基於維護學生人權與正義,常會令處理事情的家長、老師陷入兩難境地,因此,參與處理的所有人員都需要對法律條文、學童心理發展有相當的了解與認識,才不致於有所偏頗或不當。因此,在處理學生衝突事件時,應更加審慎並力求周延,避免學生受到無謂的傷害與誤會,如此將更有助於而更有助於人權教育的推展。

校園學生衝突事件處理流程圖(引自台北市民權國小)










文字方塊: 發現期






申訴專線 校園問卷 申訴專線

申訴信箱 輔導課程 申訴信箱

老師評估










專責小組

學務(訓導)主任、輔導老師

導師、家長代表、生輔()組長、主任教官、輔導教官


※求證 ※確認 ※評估


霸凌行為

一般偏差行為

重大衝突事故

重大違法事件

幫派、校安事件





















啟動輔導機制

轄區警局

少警隊

文字方塊: 處理期 不成案










保護、關懷、支持 行為規範 澄清、同理、規範

校規懲罰

依學校三級輔導機制介入輔導

法治教育

再評估

未改善 改善

轉介其他教育資源單位

文字方塊: 轉化成功

文字方塊: 追蹤期

結案

函送少年法庭

進行感化教育

少年虞犯


[user1]有無辦法建構處理類似事件的標準作業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