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16日 星期三

種族與選票的政治角力

《經濟學人》雜誌(The Economist)二月五日期裡,有篇〈種族與選舉 ─ 先決問題〉(Race and elections: The preclearance problem)文章,內容中討論了美國於1965年通過的〈投票權利法案〉(Voting Rights Act)延續至今的政治紛擾。標題中的「先決」(preclearance)問題,是現在爭議的癥結點,該權利法案的第五款(section five)規定州政府在限制其選民進行選民登記時,那些限制都必須得到聯邦政府的核可。反對者認為這款違反美國憲法第10條修正案(the tenth Amendment):聯邦不得干涉州及地方政府的選舉權;而支持者則援引第15條修正案(the fifteenth Amendment):公民的投票權不受其種族、膚色、為奴後裔的身分影響,來支持〈投票權利法案〉的合憲性。
美國於1965年通過的〈投票權利法案〉簡單來說是一個用以抗衡種族隔離政策的一項法案,主要廢除了當時美國南方各州,公民登記為選民時的重重限制,包含複雜的登錄程序、要通過的讀寫測驗(tests of literacy),以及不方便的選區登記(inconvenient polling locations)等,這些限制降低了非裔美人登記為選民的意願,使得票數集中在人數上相較比較少的白人族群上,而造成權力的不平衡。這篇文章則點出了在〈投票權利法案〉實行了40年之後,反對者認為非裔美人登記為選民的比例實際上較白人族群更高,使得白人成為了弱勢,然而因為〈投票權利法案〉的限制,州政府不能「合理的」調整自己州內的選舉政策,因此造成了不公平且違憲。
上面簡單地描述該法案的憲法爭議當然無法詳盡其複雜的歷史背景,以及這項爭議所代表的涵義。但可以清楚地發現,直到如今,美國南方種族與權力間的拉扯,選舉制度的公平性一直爭論不休,《經濟學人》給予這項爭論的評論是:不僅沒有安置好,反而吵得更兇了。台灣人對於美國是個「文化大熔爐」的概念相信不陌生,然而從這個例子可以發現,就算美國人真的認同其多元融合的價值,在其社會內部也是波濤洶湧,爭論不斷,如果不察這種他國社會文化內部的細部爭議,並與我國自身的細部問題相比較,而將文化、種族融合的美麗想像直接複製,也許是太過簡單處理多元文化的問題了。
Gar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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