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24日 星期三

植物園守則

致農委會林業試驗所:
我們主任近日於植物園散步時,無意間發現植物園的守則有對身心障礙同胞不甚禮遇之處,僅以此信建議貴所能妥適調整守則。入園守則第二條第三項明記:「酗酒泥醉、傳染病及精神病患者謝絕入園。」我們明白,這條守則的用意為防止入園民眾受他人之傷害,所以明列酒醉、有傳染病及罹患精神疾患者等具傷害他人潛在危險者禁止入園。然而這樣的規章顯然有未盡之處,甚至成為傳遞歧視價值的潛在社會教育。我們提出下列數點,與貴所磋商討論,希望盡彼此最大之努力,促進所有國民在公開場合的尊嚴和權益。
1.本項守則除酗酒泥醉者外,其餘皆難以界定,臚列之除威嚇和警告之意外,並無明顯作用。先談論傳染病,感冒亦為傳染病之一,難道要禁止所有患有呼吸道疾病者入園?更敏感的,如愛滋患者或B型肝炎患者都是傳染病患者,然而與這樣的患者一起欣賞植物並不會致病,所以這樣的規則顯然不盡完好。另外精神疾患實在難以從外表判斷,一個人可能舉止極為正常,卻可能患有精神疾患;反過來說,每一個人都可能患有某種程度的精神疾患,如憂鬱症又稱為「心的感冒」,表示罹患比例極高,如何能夠讓所有的憂鬱患者都不入園?不可能要所有入園者都出示證明。進一步思考,憂鬱症患者不正需要如植物園一般的城市綠地來撫慰他的心靈?所以,照目前的條規,因界定的困難並無法有效的分辨真正有公共危險之虞者入園。
2.在沒有罹患傳染病和精神疾患的人眼中,這條規則或許僅代表「不讓危險者入園」,然而在當事人眼中卻成為「我是有公共危險的人」,這對他們是極大的羞辱,尤其是對那些雖有傳染病或精神疾患卻沒有公共危險之虞的人。
3.本規章尤其設立在明顯處,多數閱讀者並非專業的精神科醫師或人權學者,對於這樣的訊息往往是直接接受。換句話說,這個告示牌也在教導一般百姓甚麼樣的人帶有公共危險,如果不釐清真正設立的目的與適當的用語,就會成為傳遞帶有歧視身心障礙和疾患者偏見的社會教育告示牌,不得不慎!
總的來說,這條規則的問題在於公共危險與疾患者(精神或傳染病)間的劃分,而貴所與我們都不是界定公共危險的專責單位,建議改為「酒醉和其他依刑法界定具公共危險之虞者」不得入園,以刑法的界定為準。如果要減少傳染病感染,則建議另列戴口罩或保持距離之告示;至於精神疾患,由於界定困難且易產生歧視,除非其確定犯行,否則不應明列,建議移除。若是為避免精神疾患者干擾他人或滋事,守則中第三條第七項「行為不檢者」就可請他出園,實在沒必要另列精神疾病患者謝絕入園。
以上為我們衷心的建議,我們十分感念貴所在城市中心經營一塊優良綠地和保護入園民眾安全的用心,相信貴所也同樣期待植物園不僅給予民眾安全的休憩空間,也是一塊傳遞人權價值的社會教育園地,懇請接受本中心建議。

1 則留言:

  1. 這封信送至林業試驗所獲得友善回應,他們答應修改入園守則,謝謝林業試驗所工作人員的慷慨接受建議!期待所有網友也能一起響應從生活週邊作一點小改變,來共同營照一個更完善的人權環境!你會發現更多如林業試驗所般樂於接受建議的優質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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