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權力碰上權利
施冠廷 視覺藝術學系四年級
2.文章:反BOT 附中生大膽嗆學校
3.時間:2011-11
4.地點:台北市立師大附中
5.撰稿者:天下雜誌-游常山
事實:
近年來,財務吃緊的師大附中校務會議決定:「租地換錢」五十年,出租八%的校園土地,給樺福建設公司的建商使用五十年的BOT案,換取五十年,建商付給師大附中每年一千五百萬臺幣的獎助金。預計,一半當作學生獎學金,一辦讓教師出國進修。
而且,師大附中還被教育部「鼓勵」試辦校務基金自籌方案,部份經費必須靠「自己賺」。因此,樺福建設公司的兩位建商張綱維和葛賢鍵(附中校友),向校方提出五十年的BOT案,立刻受到重視。
就像交通部把台灣高鐵,BOT給台灣高鐵公司一樣,附中決定「租地換錢」,而這項決議,立刻在師大附中校園,引發強烈爭議。
一向就能參與校務會議的學生,立刻質疑:「誰的師大附中校務基金會?」「基金會不屬於學校內部組織,而是財團法人,學校有沒有能力控制它?」
公聽會上,砲聲隆隆。「師大附中傑出校友這麼多,為什麼不向校友募款,一定要做BOT呢?」師大附中的教師會提出質疑。
「如果五十年內,樺福建設公司倒閉的話,對學校會不會造成損失?如果會,學校要如何因應?」又有老師丟出問題。
批判:
當權力碰上權利
校園就像是一個小型社會,學生繳交學費並享有受教權利,學校行政人員經營教育環境,提供學生學習。校園裡的場地設施雖稱為校產,其實是屬於公共資源擁有,既然財產屬於學校則有權力決定場地使用,以此看來校方簽訂BOT與否其實是可行的。然而從學生方面,既然接受教育,理當有校園資源的使用權利(前提需適當的向校方租借使用。)今天在場地租借方面,學生的資源使用的權利受損,假定通過,未來將有五十年的歲月8%的校地無法供學生使用。這正是問題的所在,當一方的權利受損,此公權力是否施行得宜?其實有待考量。
保障權利
然而有失必有得,相信校方也了解這點,五十年以8%的校地換取每年一千五百萬臺幣的獎助金,又一半分給學生,另一半分給教師做出國進修的補助,這樣龐大的金費,確實有一定的價值,對學生與教師是一種福利,然而學生代表擔心的是這龐大金費,在財務吃緊的學校是否能確實妥善運用?校務基金會是屬於學校或私人控管?學校控管能力有無?
再者教師方面也提到,五十年的時間,可說是人的大半輩子,總統輪替四年,變數就很多。科技10年從桌上型電腦進化到IPHONE觸控手機,蘋果稱霸電信科技業,許多公司倒的倒,很難保證自己可以永恆經營,何況是一個BOT案,市場上有一定的風險存在,今天生意興隆,也許明天門可羅雀,然而在這樣的情況下學生與教師的利益是否還能得到保障?
在亮麗的計劃及龐大的利益確實誘人,但背後實際面問題,才是方法可行的關鍵。我們都希望能得到好處,但也不希望賠上不必要的賭注。
總結
校方與學生彼此應該互相尊重,學校在決定事件時,學生應該給與配合尊重;相對的學校決定時,也需考量到學生的權利,才能在校園的小型社會中友善共存。
問題討論:
1.校園使用權,擁有權屬於誰?
A:校地資源屬於學校擁有並管理,學校師生皆有權利使用,但需要經過適當租借並共同維護保管。
2.文中學生享有的權利?
A:集會結社,言論自由。
3.校方與學生因如何相待?
A:校方與學生彼此應該互相尊重,學校在決定事件時,學生應該給與配合尊重;相對的學校決定時,也需考量到學生的權利,才能在校園的小型社會中友善共存。
感謝王秀津主任開設人權教育課程並指導學生完成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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