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18日 星期一

談人權理念在校園中的推廣

談人權理念在校園中的推廣

台北市立教育大學教育系教授 但昭偉
I
人權的理念在台灣社會中仍常受質疑。從兩個最近發生的議題可窺一斑。前陣子發生應否廢除死刑的爭議。贊成死刑的人秉持「一命還一命」、「罪有應得」、「殺人者死」、「不以死刑對付壞人則無以撫慰受害者家屬及受害者的在天之靈」、「亂世用重典」、「廢除死刑就是保護壞人」等信念,堅持死刑有其正當性。不管人權團體如何的陳述「死刑違反人權」或「死刑有時會錯殺人,造成無可挽回的錯誤」的立場,大部分的人還是堅持己見,甚至認定提倡人權的團體或個人是一味的姑息壞人,來替壞人說話,其心顯然可議!連帶的就對「人權」理念所代表的整個價值系統和推動人權理念者起了反感。
另外一個例子是校園霸凌。在校園霸凌的新聞鬧到最高點時,有位劉老師投書到聯合報(12/23民意論壇),抱怨人權的推廣及實踐,使得學校老師失去了用教鞭對付霸凌者的手段。言下之意,是人權理念的推廣與實踐使得校園的壞蛋學生氣焰高漲,以致老師沒有辦法有效地管教學生、保護一般學生免於霸凌的威脅。
面對人權理念的受質疑,我在這裡不想做太多的辯駁。我只是要單純的指出:一個講究與尊重人權的時代、社會或團體,會比一個視人權理念為無物的時代、社會或團體要好得多!我們只要思考一下最近北非發生的”茉莉花革命”,革命發生時,外國媒體馬上會想到,中國大陸會不會發生類似的「人民革命」?我們在台灣的人也可以問自己,這茉莉花革命會不會發生在台灣?國外的媒體不會去問:茉莉花革命會不會發生在台灣?這是因為台灣已經是一個民主國家了,人民的政治及公民權利已有相當的保障,為政者對人民的社會、經濟及文化權利的尊重也有相當的進展。外國的媒體之所以擔心中國大陸受到這波革命的影響,主要是因為中國大陸在政治及公民權利的保障上還不理想,這種不理想難免會日積月累的埋下社會動盪及政權正當性受到挑戰的種籽。相較之下,台灣就不會有這個問題!
我在這裡只是單純的用最近發生的政治事件來說明一個尊重人權的國家會比一個不尊重人權的國家來得好!前者的社會秩序植基於「王道」,人民覺得有尊嚴;而後者的穩定則是訴諸於武力與霸道的結果,人民不滿的是沒有尊嚴(埃及人民的抗議即如此)。這個例子也可引伸到我們的校園上。一個普遍尊重人權的校園會比漠視人權的校園會來得好得多!
面對上述的認定,質疑人權理念的人可能還是不以為然。他們會指出:人權理念的推廣與實踐動搖了原本管用的做法,因而使得教學的效能和管理的效能降低了,做什麼事都綁手綁腳、顧東顧西,沒有辦法很有效率的達成想要完成的教育目標。所以校園中人權理念的推動或實踐反而誤了事!(上述劉老師即有此思維)
在此,我的回應是:人權理念的推廣或實踐的確會挑戰、乃致動搖我們既有的觀念和作法,但這種挑戰及動搖是良性的。我以一個例子來說明。為了激勵學生能用功讀書,長久以來我們都會以公佈學生的考試成績為手段(另外的方法如按照成績的高低發考卷),學生們為了追求榮譽感(或避免羞辱),於是無不盡力於學業上的用功。但若我們以學生擁有隱私權為出發點來看上述的作法,馬上就會發現公佈學生的學業成績是侵犯學生隱私的行動,因為學生的學習成果屬於學生的隱私,有權利知道該項隱私的,除了學生、學生家長及與學生有關的師長(如導師、輔導老師……)有權知道之外,其他人沒有權利(也不需要)知道學生的學業成績。在學生有隱私權的認知下,以公佈學生成績當作刺激學生奮發向學的手段就變成錯的了!可想而知,有些習慣以此方法來”拼”學生成績的教師會無法接受”不可以公佈學生成績”的禁令,甚至有些家長也不以如此的禁令為然,於是老師會在家長默許下,依然故我的公佈學生的學業成績,一直要到相關單位三令五申的頒布禁令和提醒,才會心不甘情不願的停止這種習以為常的”教育手段” [1]
我以上述的例子來說明,人權理念的推動與實踐會挑戰、乃致改變既有的教育成規及教育作為,受到挑戰的教育人員,基於捍衛長久以來的想法和作法(也就是保守的心態) [2],於是會傾向於反對人權觀念的推動,視人權觀念的推動為妨礙正常教育活動的手段。人權理念的推廣對既有教育作為和成規的挑戰是全面的,融合教育的實施、體罰的禁止可以是另外的兩個例子,其所引起的餘波今天依然蕩漾,在此不深入。
假如人權理念的推廣與實踐是我們國家既定的政策(馬政府將兩個國際人權公約國內法化就是這政策的表現),我們教育界應該如何因應?我可以想到的有幾點。一是從兩公約的條文來檢視現行的教育法規、教育政策及教育活動;這項工作的工程浩大,費時也不見得有及時的成效[3]。二是有計畫的安排人權理念的推廣進修課程,從中央單位到地方單位的教育行政工作人員及各級學校的教育行政主管均規定參加;這項工作所費不貲,研習的成效也無法掌握。三是從校園人權入手,在給予相當的支持和協助下,責成各級學校在校園中推廣人權理念;這項工作可能有工程浩大的缺失,也可能因學校教育工作者的負擔沉重而有敷衍了事的情況。上述三種做法各有其利弊,可能也是並行不悖的作法,但在短時間內不可能一起發動。衡諸既有人力物力及行政機器效能的考量,我們可能只能擇要的來進行。以下我將從推廣校園人權的觀點出發來探討:假如在校園內推行人權教育是我們必然要做的事,我們該怎麼做?該注意哪些重點?


許多研究價值教育(如道德教育、宗教教育、人權教育、公民教育、法治教育、生命教育、美感教育)的學者都會告訴我們,價值教育可以分為兩個重要區塊。一是知性的部份,也就是認知的部份,在這部份中,我們教學生去掌握重要的知識。以人權教育為例,我們可以教的大致包括「人有哪些基本的權利?」、「為何要保護自己的人權?」、「為何要尊重他人的人權?」、「如何保障自己的權利及如何尊重他人的權利?」、「如何在自己或他人權利受侵犯時能採取合宜的作為?」……。價值教育中的認知區塊是立其大的工作,只有在正確的認知下,我們才能朝正確的目標邁進。價值教育的另一重要區塊是身教與境教。也就是我們要安排合宜的教育環境或教育活動,讓學生在這環境中熟悉、接受並精熟我們想傳達的價值觀念或肯定的作為。而在教育的環境中,最重要的則是教育工作者的親身示範。再以人權教育為例,我們教學生要能認識人權、尊重人權(自己的及別人的)或挺身而出的力爭人權,不能停留在口惠而實不至的階段,假如學生所處的環境或所接觸的教育工作者並不看重人權理念或人權的保障,甚至舉手投足之間都在違反人權,人權教育的推動勢必會事倍功半,甚至弄巧成拙。
假如在校園中堆動人權理念的作法,不外是提供認知人權的教育活動及有關人權理念的身教和境教,那麼我們應採取何種的具體作為來進行?在如今國民中小學裡大家在爭課的情況下,要人權教育獨立設科實在是有難度,轉圜之道是在國民中小學中的社會科裡設專章來介紹人權的理念、歷史及人權保障的具體作為即可。相較之下,在中小學中,我們可以用力處是學校的境教及身教。我在這裡傾向把境教和身教放在一起來討論,而此處的境教是廣義的境教,不只是硬體的環境教化(如人權紀念碑的設置)而已。讓我在這裡稍為深入一些。
我所謂的境教還包括學生在學校中所接觸的「各式各樣的非正式課程」或「學校的各種作為」,如升旗、晨間活動、清掃活動、課間活動、在校午餐、午休活動、各種的競賽活動、班級自治活動、學校各行政單位所訂定與學生有關的規定(如服裝儀容的規定、班規、校規、觸犯校規或班規的實質處置方式、學生資料的蒐集、老師在課餘之間與學生的相處……)。總之,凡不屬正式課程或正式教學活動的學校設施、與學生有關的規章制度及與學生有關的學校行政暨教師的作為,都屬境教的範圍。而身教之所以與境教有密切的關係,是因為學校的運作主要是透過學校的教育工作人員,沒有正確人權理念的教育工作者,他們在學校各種活動的運作過程中,會釋放出各種與人權理念相牴觸的訊息。
在澄清境教與身教的實質內涵及其關係之後,我們要問的是:如何在校園中來進行人權教育的境教及身教?我的建議如下:我們可以從諸多學校行政作為當中,挑一個我們認為最重要的行政作為(或是最”不”重要的行政作為)來當作標的物,請一位較熟悉人權理念的同仁(或學者專家)和一個團隊,來檢視這項行政作為中的整個流程、相關的當事人(如學校行政人員、導師、學生、家長……)實際享有的權利與義務,然後根據被檢視活動的性質找到與人權相關的法條。在這邊須額外注意的有兩點。第一,團隊的組成份子中,除熟悉人權理念的一位成員外,一定還要包括學生、學生家長及相關的學校行政人員,有教育系統以外的人士就更佳。第二,這小組所要檢視的行政作為不僅是這作為中的相關人的權利義務關係,也包括這作為的流程及這流程所本的相關辦法。
在這裡,我們仰賴相關的人權法條及理念當作參考架構,來檢視一個特定的行政作為。我們檢視的目標是在確認這行政作為的合理性及正當性,而這合理性及正當性的標準之一即在學生的權利(乃至所有關係人的權利)是否受到恰當的保障。
前面提過,由人權理念來檢視當前學校中的作為,我們一定可以發現許多的作為與人權理念會有牴觸的地方。之所以如此,是因為我們過去的教育作為所本的哲學,大多是以方便權力掌控者為主要考量,有時為達目的而不擇手段;且有很長的一段時間,學生被認為是沒有自由與權利的,在特別權力關係中,學校的作為往往會成為上對下的命令,學生權利不被尊重的時候居多(前述所舉的公佈學生學業成績及體罰就是明例)。
假如一切順利,工作小組在依人權理念檢視特定行政作為之後,應該可以發現該行政作為不符人權理念要求之處。最後再逐一的做出改善建議,送交學校行政單位參考。在正當情況下,除非有特別的考量,學校行政單位即應依工作小組的建議,重新制定相關辦法及新的行政流程,最後採取新的作為。
我以上的建議也許有些抽象,讓我舉一個實例。學生一入學,學校各單位(包括老師們,尤其是導師)即會有系統性的蒐集學生資料。這作為的目的著眼於了解學生之後,能有效的協助學生身心的成長及學生問題的處理與解決。但我們可以重新的來檢視這作為的正當性及合理性。組成的工作小組可以先問每一個要蒐集學生資料的老師或單位:學生資料蒐集的依據為何?蒐集學生資料的目的為何?這目的之正當性何在?所蒐集的資料內容為何?所蒐集的資料是否緊扣著資料蒐集的目的?所蒐集的各項資料內容是絕對必要的嗎?資料蒐集後如何運用?在什麼時機運用?有無明文規定誰才有權力運用這些資料?這些資料由誰保管?保管在什麼地方?保管的期限為何?保管期限過了之後如何處理……?每一個要蒐集學生資料的老師或單位都要儘可能詳細的回答上述問題。工作小組在了解相關老師及行政單位在學生資料蒐集上的作為之後,要逐一檢視現行的各種作法有沒有關照到學生的隱私權。例如:學務處有無必要了解學生家庭的經濟狀況(小康?富有?……)、宗教信仰或籍貫……?[4]健康中心如何保管有關學生身體的相關資料?有無恰當的作為來確定資料使用者的權限……。前面提到過,在逐一檢視個別老師或行政單位蒐集學生資料的作為後,如發現有任何可能侵犯學生隱私之處,工作小組即應作出建議,提交學校參考,而校長也應即時採取作為因應(或者依建議修改既有作法,或者再請專人斟酌……),然後建立各項學生資料蒐集、保管與應用的標準作業程序。
我用學生資料蒐集、保管及運用為例來說明今天打造人權校園的可行之道。我們可以用類似的方法來逐一檢討學校中所有的行政作為。當然,限於人力與時間,每校最好採用漸進的方式來進行這項工作(一學期選一樣來做)。假以時日,學校中的各種作為就會符合人權的理念,學生在這種環境中於是不知不覺的就會接受人權的理念,步出校門後,也就會以人權理念當作是判斷是非對錯的標準。


我在以上提出了在校園中推動人權教育的一種作法。這種作法在理論上有相當的可行性,但在實踐層次上也有一些困難。我可以想到的困難有兩個。
一是行政單位的保守心態。一般而言,行政人員不會主動的做行政變革,任何提倡變革者都會被視為麻煩製造者。所以學校行政單位大概不會主動的、大費周章的組成工作小組來檢視學校的各種作為是否與人權的理念相符合。[5]
二,即使在上級壓力之下,學校啟動了機制來檢討各項行政作為是否符合人權理念,也作了很好的建議,學校行政單位也因此重新律定了與人權理念較相符的作法。但這又怎麼樣?「徒法不足以自行」,學校行政的慣性,乃至個人的習慣,都會讓新的規定與新的作法只有花瓶的作用,產生不了實際的功效。[6]
我們有什麼辦法來克服這兩個困難?我暫時想不到。但以較長遠的眼光來看。這個社會的發展還是朝向民主的深化及人權保障的方向前進。在民主政治的壓力下,我們政府的各級行政單位的觀念會愈來愈務實,也會愈來愈有能力朝設定的目標前進。所以,我在基本上還是樂觀的,只是有時還是心急,總以為進步的速度可以更快些。
[1] 起碼四、五年前這種做法還是會發生。不知最近好一點沒?
[2] 保守心態其實是正常的、合乎常情常理的。大家都有這種心態,不是獨有教育人員才會有的。
[3] 這是加拿大推動人權公約國內法化的經驗。
[4] 多年前我注意到某國立大學的學生基本資料卡上,就要求學生交代他們的宗教信仰及所屬政黨。不知這作法改變了沒有?
[5] 我個人有一個親身經驗來說明我的看法。約五、六年前,我發現北市捷運中正紀念堂站的標示系統上,將台北市立教育大學標示在六號出口,但知道市教大的人絕不會選擇六號出口,而會選擇七號出口。我在發現這個有問題的標示後,陸陸續續的向站務人員反應,數次打市府1999專線,與捷運公司的承辦人員溝通,終而花了四年捷運公司才將標示從六號改為七號。可見即使是有相當口碑的行政系統也不是那麼願意的便民與知錯就改。
[6] 我個人也有一個親身來證明我在此點的看法。我研究室所處的大樓在幾年前被列為禁煙區。但又如何?教授同仁和學生們照樣抽他們的煙。向他們勸導、和學校行政單位反應、甚至向1999專線申訴,都不見成效。水準最高的大學均是如此,遑論其他。徒法不足以自行又可得一明證。

近期(4/13-4/19)人權新聞蒐集

[國際人權報導]
人權組織控格達費以集束炸彈轟米斯拉塔
[國內人權報導]
吸菸者抗議啦 促放寬室內禁菸限制
[兩岸人權報導]
抗議中國一胎化 美國女子衝浪世界冠軍拒賽
迫害人權 法輪功告中國安徽省長
名家-北京與華盛頓的人權之爭
[友善校園]
學生亂丟垃圾 被老師打成腦震盪
放學遭狼吻 校園開放變治安死角
[友善校園 - 霸凌]
新北市傳校園霸凌/打罵恐嚇學生 師道歉
霸凌案 八德國中、桃園縣府遭糾正
觀念平台-有社會就有霸凌 勤溝通別說教
[身體自主權]
更衣間嬉鬧 女師罰男童當面脫褲 「沒遮好是暴露狂」學生受創狂哭 家長怒告校方 師道歉遭記過
[性別認同的權利]
同志體檢遭惡整 醫檢師亂扎針
婦團、同志批施:比歧視同志還壓迫人
同志婦團朝野各界圍剿施:人權最壞示範
政治算計的公然「霸凌」?
強迫出櫃 人權重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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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論-蔡英文做自己 誰也無權霸凌
[女性人權 ]
立委批性別歧視 婦科手術給付低
博鰲女性議題 十年首次聚焦
[族群平等 ]
從反投機到無歧視的居住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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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徵女性挨罰 麵店:法規脫離現實
陸配求職遭歧視 陳情移民署長

2011年4月11日 星期一

近期(4/1-4/12)人權新聞蒐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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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3/11-3/31)人權新聞蒐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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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3月25日 星期五

中國崛起? 經濟與公民社會的不平衡發展

最近中東國家陸續傳出政治紛擾,使得西方社會開始探討世界各國政權合理性的問題,最近一期《經濟學人》(The Economist)(2011年3月19-25日期)就刊登了名為〈馴服的利維坦〉(Taming Leviathan)的一系列主題報導,以長達9篇的文章介紹世界許多國家的政府特色,並探討這些政府組織與西方政權比較之優劣,這篇評論主要參考自其中論及中國的一篇報導,名為〈持續中的工程 ─ 中國政府並沒有西方人所想地那麼令人驚艷〉(A work in progress ─ China's government is much less impressive than many Westerners believe)。
該篇報導先肯定中國在經濟方面長足的發展,在近30年來有上百萬的中國人成為了有財產的中產階級,再者作者提出中國在教育方面的成就,包括上海在PISA(國際學生能力評量計畫)數學、科學和閱讀的成績高過其餘60個國家,以及高等教育機構數量由1022所增加至2263所,都使得西方人對中國有強國崛起的印象。然而作者話鋒一轉,指出了即使高等教育機構的數量倍增,那仍然只是中產階級維持其優勢的一項工具,窮人連取得入學的資格都有困難;而學生能力評量的漂亮成績,隱含著中國城鄉差距的問題,上海學生表現優異,許多鄉下地方的學生甚至連進入公立學校或有系統、組織的學校都有問題,而這個問題也和中國經濟發展下的潛在問題息息相關。作者指出,由於經濟發展重點區域的大量人力需要,使得鄉下的勞工離開家鄉前往都市工作,依照中國政府的規定,這些勞工必須遷戶口,而他們的小孩就能免費就讀都市內的公立學校。然而由於遷戶口行政工作的繁文縟節,許多勞工甚至連正確的表格都拿不到,於是幾乎都保有原來的戶口而前來都市工作,這樣的黑戶不僅不能使他們的孩子就讀公立學校,也間接使得公司不用繳納稅金,於是都市內的中產階級和企業主都喜歡這樣的狀況,一來公立學校的品質將不致因為大量勞工子女的湧入而下降,公司也能以較低的費用獲得相同的勞動力,政府也間接地默許和支持這樣的景況。
整體而言作者在這篇文章所要表達的觀點,就是中國政府並非一個有效、進步的政府,雖然在近期它做出了許多令人驚豔的成就,然而那些成就背後是犧牲許多人民的權益才換來的,該篇報導的最後指出,如果西方國家希望改造其政府,不要期待中國的例子給你參考的方向(也就是不要對極權政府的和民主政府的觀念做調整),而應該試著從技術和管理層面著手改變。這篇報導可以看出西方輿論對中國崛起所持的保留態度,而看待政府的觀念和態度則是人權討論中參政權的重要考量,如果我們視政府為全民服務的權力體,則中國政府目前為追求經濟發展而忽視其城鄉差距、忽視人民教育、居住等需要的作為,長期下來恐怕將造成另一種負擔。
Garry

2011年3月7日 星期一

初二回娘家 內政部籲兩性平權 賦予時代新意義

NOWnews 今日新聞網
農曆春節向來是華人社會的重要節日之一,而根據習俗,出嫁的女兒要在大年初二時「回娘家」,不過隨著時代的轉變、社會觀念的開放,「回娘家」這件事也不再像過去一樣拘泥在「大年初二」。

年夜飯、團圓守歲、出嫁女兒回娘家等,這些傳統民俗禮儀不僅是社會寶貴的資產,更已潛移默化,深植人心,希望在這一年當中的重要節日時,分散各地的親人能夠回到家鄉團聚;過去農業社會的時代,交通與通訊不如現代社會方便快捷,外出工作兒子或是嫁人離開家庭的女兒,總無法時時與家鄉的親人聯繫,因此在農曆年的假期就要抽空回到家庭團聚。然而隨著時代的進步,科技、交通日漸發達,台灣社會也隨著飛機、高鐵的建設邁向一日生活圈,而通訊技術以及網路科技的進步,與分隔兩地的家人聯絡也不再困難。內政部呼籲國人應配合現代環境變遷,以平等尊重的思維,改變男尊女卑、本家與外家的傳統觀念,賦予傳統習俗文化的時代新意義。

內政部表示,隨著時代不斷的進步,國人性別平等意識提升,在政府與民間婦女團體的共同努力下,台灣的女性不論是在社會、政治、經濟、教育、健康等不同領域都有長足的進步。

行政院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於2005年通過決議,要全面改革貶抑與歧視女性的民俗儀典;而內政部在2008年更修改祭祀公業條例,賦予女性享有繼承祭祀產權之權利,因為以往女性不但不能進入祠堂祭祖,名字也不被列入家族祖譜,而這些習俗已逐步走入歷史並獲得改善。過去許多婚喪喜慶儀式中,最典型的如嫁娶中要「潑水」、「丟扇」、「踩瓦片」、「過火爐」等儀式,女性只要經過這樣的出嫁儀式後,等於是與原生家庭的連結完全斷裂。這樣的儀式雖然普遍仍被社會遵循,但是已有了新的解讀,不再只是要求女性要服從、改變及認命的傳統觀念。

在傳統的文化中,女性在一生中都是扮演著犧牲奉獻的角色。未出嫁時必須孝順父母,出嫁後生活重心轉移至夫家,上對公婆的事奉,下有養育子女的責任;更甚者,在中上社經階層的家庭中,更旁及與妾的相處、奴婢的訓練等,都是傳統文化中賦予女性的義務及責任。可以看出女性在家庭之中扮演著舉足輕重的角色,家庭的大小事務都必須依靠女性來維持,但事實上,女性生活的重心永遠不是以自己為主;做任何判斷之前,她必須要考慮到什麼樣的決定對家人最有利。這是由於「男主外、女主內」的分工之下所形成的一種安排。隨著社會結構的改變、觀念的開放,且女性受教機會與男性幾乎無異,因此女性開始能夠掌握自己生活、安排自己的未來。女性意識的抬頭,讓女性在出嫁後不再是只以夫家為重,而是在自己的能力範圍所及也要對原生家庭盡自己的心力;其實養育之情是不分性別的,將孩子扶養成人,不論男女都是需要耗費極大的心力。

今年適逢建國百年,內政部將於3月7日、8日舉辦「全國婦女國是會議」及提出「性別平等政策綱領」,「習俗文化」也將是國是會議與政策綱領中重要的討論議題。內政部希望透過國是會議的討論,能為政策綱領帶來更與時俱進的作法,也為傳統習俗注入新的觀點與思維。
Cynthia

2011年3月1日 星期二

人權讀書會 ─ An Introduction to Rights

人權讀書會進度表 ─ An Introduction to Rights
作者與出版:William A. Edmundson,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4.
時間:每週三下午2:30 地點:市北教大人權教育中心

指導與釋義:但昭偉教授

章節摘要:洪銘國 人物思想摘要:尤耀頤 人權辭彙整理:鄭淯仁

日期 章節主題 頁數

3/2 Ch1. The Prehistory of Rights 3-14(12)

3/9 Ch2. The Rights of Man: The Enlightenment 15-40(16)

3/16 Ch3. Mischievous Nonsense? 41-50(10)

3/23 Ch3. Mischievous Nonsense? 51-60(10)

3/30 Ch4. The Nineteenth Century: Consolidation and Retrenchment 61-73(13)

4/6 Ch4. The Nineteenth Century: Consolidation and Retrenchment 74-86(13)

4/13 Ch5. The Conceptual Neighborhood of Rights: 87-95 (9)
Welsey Newcomb Hohfeld

4/20 Ch5. The Conceptual Neighborhood of Rights: 96-104(9)
Welsey Newcomb Hohfeld

4/27 Ch6. The Universal Declaration, and Revolt Against Utilitarianism 105-118(14)

5/4 Ch7. The Nature of Rights: “Choice” Theory and “Interest” Theory 119-132(14)

5/11 Ch8. Aright to Do Wrong? Two Conceptions of Moral Rights 133-142(10)

5/18 Ch9. The Pressure of Consequentialism 143-151(9)

5/25 Ch9. The Pressure of Consequentialism 152-160(9)

6/1 Ch10. What Is Interference? 161-172(12)

6/8 Ch.11 The Future of Rights 173-184(12)

6/15 Ch.11 The Future of Rights & Ch.12 Conclusion 185-196(12)

2011年2月23日 星期三

談代課教師選任制度與學生受教權之關係

談代課教師選任制度與學生受教權之關係
臺北市大安國小王秀津
壹、前言:
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UN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第二十八條,特別強調「兒童有受教育權。國家要保證每個人都有公平的機會受教育。」更進一步說兒童受教權,更應積極的思考每一兒童有權利得到相同品質的教育,以達成一定程度的學力水準。簡言之,是結果的平等(equal outcomes),目前尚稱理想階段。而受教權,是透過教育歷程使每一位學生可以得到充分的發揮,而行使個人責任去推動社會發展的動力。因此,受教權利若遭到損害,也會讓社會付出相當大的成本的損害,因而,受教權就不僅是學生個人的事,也關係著國家國力。在此文中我著眼於代課老師制度,是否可以提供有利於兒童或社會整體發展的教育品質。
目前在校園理,有代理、代課教師來接手正式教師請假遺留下來的課務工作。代理老師就是頂替學校因應少子化減班預留超額準備或教師退休、請三個月以上假所遺留下來的職缺,通常要經過教評會公開甄選聘任的老師,依照規定都要有合格教師證的人才能報考。而此文談到的代課教師是指短期代課老師,是不超過三個月任期,甚至是校內教師因病、事、公假缺課的教師,或是中長期產假、流產假、侍親假等職缺,不需公開甄選,就能尋覓具學士學歷,有意願的人士代課,及時應付偶發性校內教師人力不足的問題。
在這種情形下,代課教師教學品質問題,就成了學校行政人員的壓力。學校留言版上,家長是這樣寫的:「讀四年書,有三年是代課老師上的,其中還碰到兩次教師請產假,代課老師教甚麼?孩子聽不懂耶!」,「學校可不可以給我的孩子找來正式老師呀!」以上家長的抱怨,有一份不信任代課老師的專業能力。而這些話語聽到教務處人員耳裡,卻是猛搖頭說:「代課老師難找呀!還不知道代課老師能不能待下來呀!」,臨時請不到按日計酬代課老師的窘境,長期以來是教務人員焦慮來源,就算是請到了,又擔心代課教師在教學工作上,能否無縫接軌適應良好,若能連續性維持班級運作,已是萬幸了。基於上述家長和教務人員期許,可見各校管理代課教師之機制,和提昇代課教師績效是值得關注的事。
本文想從校園裡代課教師選任制度的演進,論述任用代課教師現況對學生受教權的影響;最後,就保障學生受教權的面向,提出建議\任用代課教師的配套策略。

貳、 代課教師選任制度的演替
理想上,因應教師臨時請假,若像30年前,有一週以下的短期假缺,教務人員不能請代課教師,直接由校內就原有教師調配暫代規定(黃金益,1972),機動性高,又不怕發生課堂沒有老師上課的窘境。實際上,卻因原有教師人人教學工作負擔繁重,被派去代課怨聲載道,經常是消極的在教室裡顧學生安全,讓學生複習功課、寫寫作業就好!從形式上來看,原校教師代課的專業沒有問題,但學生學習上沒有進度,受教品質打折扣,且目前教師十分排斥校內代課工作,部分學校自行訂立內規,規範臨時調訓公差派代,由校內教師輪流替代。不然就須教務人員再三私人請託,有執行上的困難。
雖然教育部於96年研議修訂「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要求代課教師須具備合格教師資格,好像這樣的規定,就能得到相同的教育品質,但是學校現場因應校內教師臨時因病、事、請假的教師,或是流產假、侍親假等職缺,或是臨時調訓公差派代,常常令教學組長措手不及,不停地打電話連絡合宜代課教師,若是單日人數增多,根本不是單一學校代課教師人力資料庫可以應付的,只好,降格以求,大學畢業即可,是否具合格教師資格就管不了那麼多了!規定往往抵擋不住現實需求,畢竟學生有人照顧安全比要求教學品質重要得多了,規定被現實打敗了!

参、探討受教權與代課教師選任關係
經筆者調查臺北市兩所大型學校和一所中型學校,從98年9月到99年3月,校內每月代課教師人次(如下表一所示),其中B校12月實際上課天數23天就高達111人次選任代課老師,期間三校代課平均人次(如下圖一所示)高達半數班級任用代課教師。可見教師請假頻繁、授課老師流動性高等情形,在各校具有普遍性。雖然,校方儘量安排不會受到家長質疑的代課人力,也僅能稱為一種消極作為,實難保長治久安。對於代課教師教學能力、服務狀況等輔導,應有更積極制度來增進代課教師教學效果,達到教學正常化的要求,是本文要深入探討之處。
所謂積極制度,專指提供學生「受益權」,例如:獲得平等的教育機會、內容的權利(林彥志,2006)。指的是學生有機會接受最基本和相同的學校資源與服務。吳耀明(2004)研究發現,有些教師因不善於經營班級,結果學生沒有建立良好的學習習慣和生活常規,也沒有進行有效的學習,因而產生一連串的問題行為。那麼,由上述代課教師問題來看,現行的選用代課教師作業流程,不利於學生受教品質。
另從學生學習適應上說,學生須拿捏代課教師的評量與其班級管理的尺度,甚至發生對代課老師不認同的問題,都會影響學習表現(蕭靜芳,2005)。
就班級經營面向來說,代課老師任期短、工作的不連續性質,使得代課老師工作保障差,在管教學生的態度上呈現兩極化,代課老師不是很鬆就是很嚴,鬆的老師會覺得,大家好聚好散;嚴的老師會認為,自己把學生帶好,給學校印象不錯,以後再考同一間學校的機率比較高。
站在教育資源面向來看,根據華盛頓大學專家表示,正式教師返校後,如果仍須將代課內容再教一遍,重新恢復教室秩序,重新與學生建立關係,管教鬆的代課教師,無異有重複浪費教育資源現象,學校方面又無法約束其教學行為,頂多是聽到原任老師評價,不再聘用他/她,在沒有客觀評鑑機制下,對代課老師來說稱不上公平。
為了顧及學生受教權益,教務人員應該有權約束其任課行為標準,並督導其教學,必要時接受輔導更新教學策略,以提高其教學績效。
表一 臺北市三所學校任用代課教師人次表
月份 (校代號(代課人次) 9月 10月 11月 12月 1月 2月 3月
A校/79班 52人次 52 53 43 53 42 38
B校/65班 61人次 31 57 111 71 11 44
C校/34班 11人次 13 15 11 4 2 10


肆、代課現況與教學效能
代課需求經常是臨時發生的,例如:老師當天早晨才來電告知教學組長自己生病了須請一天假,那時,聯絡代課老師來上班的時間,就剩一小時,等代課老師到校知道授課科目,已接近上課時間,根本談不上備課,談不上能協助學生學習達到某種程度之學習成果,也就是被家長質疑的地方:「究竟代課教師會有甚麼樣的教學活動呢? 」探究學校代課現況有以下三種問題,影響其教學效能,概述如下:
一、 備課時間不足,教學欠缺規畫。教學計畫等於是對學生和家長的一種承諾,有責任去旅行諾言,增加學校整體的可靠性。而通知代課和到課時間太短,使得臨時授命的代課老師來不及備課,因應之道會採用講述方式,一整天下來,學生活動離不開寫作業和聽課,師生之間難有情感互動的班級經營時間。不但學習談不上品質,連代課老師自己也抱怨連連,難以勝任工作。正如,有位替代役男在網路上說:「代課當天早上才跟我說要去代課,都來不及準備,這樣的感覺很糟,尤其代的課都是社會、自然這種科目的時候。」;「已經上課了,才要我去代課的情況,當然連課文都沒看過怎麼上課?」對於不精熟課程的代課老師,確實是難上加難,無論是上臺教學或是面對學生提問挑戰性高,根本談不上達成教學任務。
二、 先顧班級經營,壓縮授課時間。代課老師光是點名、收功課、上課等日常工作流暢性不同,就會引起學生懷疑代課教師的專業能力。而代課教師也擔心「小朋友一定爬在頭上的」,如果又無法順利安頓學生上課秩序,間接的使代課老師信心不足,課程進度也受到影響,學生學習可能處於停滯狀態。那麼,代課教師的專業能力和精神都會遭到懷疑,就稱不上能負擔起教育責任了!
三、 教材教法不熟,教學督導不力。臨時交付的工作,且是一種不連續工作情形,教務人員往往以最低程度規範代課教師。因此,若再遇代課老師以為「反正我們沒有責任的!我也直接告訴學生們我沒看過內容,我朗讀一次,當做讓我熟悉一下,學生會觀察我有沒有能力可以現場教學,當然虎爛的功力不差啦!」。或是說:「感覺學校主任不重視那些課! 」。那麼,敷衍了事不在乎授課品質的態度,恐怕僅能確保平安過一天吧!學校應該有些機制要求其達到教學品質,或負起疏失責任吧!
根據許多研究證明,善於運用課堂時間,對於學生的成就有顯著的貢獻(梁雲霞譯注,2008),一般教師一堂課約70%課堂時間用在教學上。而臨時被約來代課的老師,如果我們檢視他/她一天當中用了多少時間在教學上;用了多少時間在維持學生上課秩序;扣除處理日常事務時間,恐怕不到1%時間提供給學生互動思考,若以此來衡量他們的教學成效,則談不上維護學生受教權利囉!那麼,善用課堂時間授課,遵循一定的準則做班級經營,適當而有效地處理班級中的人、事、物等各項業務,進而能夠維持一個效率的學習環境,營造良好師生關係,促進教師有效教學與學生成功學習,發揮教學效果達到教學目標等等,就是選任代課教師制度需要處理的地方。

伍、建議
根據民國 96 年 07 月 19 日「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10條:代課教師的主要工作及專業領域範疇是教學,而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是達成有效教學的必然因素。
提昇中小學教師的專業能力,一直是近年教育改革浪潮中訴求的重點之一,教師的專業化是教學品質的保證。而代課教師既然在校園裡有存在的必要性,也是影響學生受教品質的重要環節,而政府對於代課教師僅做選用規範,對於實質教學行為,並沒有制度上的規範。那麼,政府就應在教育資源上分配一定比例經費,建立有計畫、有系統的育成代課教師配套制度,致力於提昇代課教師專業素養的培養,讓代課教師得以終身學習,不斷擴充其教學知識和能力,趕上時代發展的需要,培養其獻身教育的專業能力,使得代課教師得以完善自己,成就他人,走出代課教師是學校邊緣少數的宿命(呂美慧,2008)。以下五點為增益代課教師維護學生受教權制度性建議:
一、各校普設教學輔導教師,因應部分臨時代課情形。由教學輔導教師負擔校內代課事宜,部分時間扮演教學救火隊工作,學校臨時出缺,可以很快的掌握現況,進入教學狀態。因為教學輔導教師同時具備兩項專長,一為對學科知識精熟,二為對學生身心發展和行為掌握性較佳,增加國小教學輔導教師人手,除了經常性推動學校本位教學方案外,也能支援一週以內短期代課工作,及時上場授課,確保授課品質。
二、建立代課教師教學視導制度,僱用剛退休教師擔任輔導事宜。一般代課教師對於教學方法、管教與輔導學生都很陌生,對班級級務管理也缺乏經驗,必須指定教學有專精的專人加以輔導,可以專注於為期一週以上代課教師教室觀察輔導工作。根據80年度臺北市研考會對市議會提出的報告,指出當年花費代課鐘點費占各級學校人事費用百分之二點六(林榮淑,1994),可見代課教師為數不少,為了要確保代課品質,有管理與輔導的必要性,由剛退休優良教師擔任輔導之職,才不致增加現職人員的工作負擔。
三、訂立長期代課教師自我評鑑回饋機制,以提升其教學績效。根據紀家雄、林嘉君(2003分析三個中央法規和七縣市的地方法規權利義務規定,結果發現在中央法規方面,代課教師的權利和義務幾乎等同於專任教師,但是沒有訂定有關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應盡義務的評鑑回饋機制條文。因此,也應比照專任教師於聘僱前約定長期代課教師須建立個人教學檔案,自我省思教學目標和方法,定期與校內教學輔導教師匯談。從實際教學狀況,回顧計畫與實務之間的落差,找到自我成長的動力,對於自己的代課教學情形有全盤性的理解和省思。校內教學輔導教師應有固定時間,個別化回應其改善要求與協助支援其獲正面之回應,去協助想改進或提升教學策略的代課老師,以免因教學不力、而誤人子弟。至於,能帶領團隊為學校爭取榮譽的代課教師,也應依其表現,給予續聘獎勵,以接續其工作,做為實質獎勵努力工作者。
四、設立代課教師專業證照及換證課程,積極維護學生受教權利。專業領域內的工作是無法由領域外人士來替代的,例如醫師、律師、會計師等專業工作,若由沒有該項專業執照的人執行,會讓大部分的人產生疑慮而不敢接受他們的服務。而代課教師也是執行專業工作,須參加一定時數的職前與在職專業培訓,讓每一位代課教師都有機會有系統地參加專業培訓,以負擔代課責任。
可以訂立三年換證一次,換證前須接受一定時數的換證課程,以累積代課教師教學能力和專業知能,以積極維護學生受教權利,讓代課老師在教學、班級經營、管教尺度、與容忍個別學生適應不良的專業表現上,符合一定專業規準,讓學生受教育的連續性,不因代課而受到影響。
五、建立候用代課平臺,保障學生受教權益。凡是領有代課專業證照老師,都可以上平台登錄,當學校有了一週以上的代課職缺需求時,可以到平臺上覓求代課人力,除了確保代課品質外,也因著制度和程序性的規範,使得有心、有熱情的代課老師,有不間斷的工作機會。
以上為個人提出對代課教師結構性條件建議,期待成為一項積極而有建設性的教育政策。

陸、結語
一方面我們明知道使用代課老師容易對學生課業造成不良影響(美國世界日報,2008),另一方面又理解教與學行為受角色關係、責任和義務、期望和常規等影響(Green&Meyer,1991),非單方面可以加諸於對方 (Collins&Green,1992)。那麼,對於代課老師要短時間了解學生學習活動的能力;要能進行順暢的教學;要有精熟的教學經驗,才足以積極保障學生受教權益的前提下,值得大家催化代課老師專業養成與持續性成長制度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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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憶如(2003)。讓我們把「受教權」談清楚!取材自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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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2月21日 星期一

埃及革命的光明面與黑暗面

《時代》雜誌(Time)二月14日期的封面故事就是埃及的革命,雜誌中的專題報導〈革命者〉(The Revolutionaries)給與埃及的革命以正向的解讀。文章的大意是:一般人(尤其是西方)對於中東地區人民都存有好戰、反民主的刻板印象,然而埃及這次革命的主要參與者多是年輕人,他們不僅和平聚集,且對於政府的改制具有願景,整個抗爭的過程是有組織且秩序良好的。這些改革者對於和平抗爭的堅持,贏得了埃及軍方的支持,也贏得了西方社會對伊斯蘭社群的重新審視。
文章中有段有趣且值得一提的內容,是革命示威中所印發的示威者手冊,裡面提醒民眾如果要參與示威,應該要有哪些裝備,分別是:
1.兜帽:可以保護你的臉免受催淚瓦斯影響;
2.鍋蓋:可以當作抵擋警棍和橡膠子彈的盾牌;
3.皮手套:可以阻隔催淚瓦斯彈的高溫(顯然他們要撿起來丟回去);
4.運動鞋:變於逃跑和行動;
5.噴漆罐:用來對付警車和武裝車輛;
6.玫瑰:用以代表整場示威是和平的;
7.圍巾:避免吸入催淚瓦斯;
8.防護鏡:保護眼睛。
我覺得最有趣的是鍋蓋和噴漆罐,這兩者分別代表早期士兵所帶的盾牌和武器,噴漆罐應該是用來噴在車子的擋風玻璃上,使車輛失去行動力,他們所選擇的器具沒有殺傷力,只有癱瘓對方和保護自己的能力。然而更重要的莫過於玫瑰,如果失去和平的象徵物和道德的凝聚力,這場抗爭得到的群眾認同將少得許多,一個和平非暴力的抗爭,最重要的乃是贏得多數旁觀者的認同,設計該宣傳單的執行者確實知道這個道理,然而民眾接收與了解到何種程度,就會是抗爭成功與否的關鍵了。15日發生的CBS記者遭性侵事件,使得整個革命的歡欣鼓舞蒙上了陰影,這篇讚揚埃及革命光明面的文章,顯然是在性侵事件之前寫的,發生了這件事後,恐怕有更多的人相信自己的刻板印象。
如果玫瑰象徵的和平是能贏得國際輿論支持的道德因子,那麼性侵事件所代表的失序與殘酷就是敗壞革命聲譽的敗德因素。如果非暴力抗爭與爭取國際社群認同,持續是將來人們參與政治、表達政治立場甚或取得政權的方法,那麼如何在群眾中有效地傳播道德顯然會是成敗的關鍵,「教育成德」這份理念,在這樣的氛圍中或許也佔了重要的地位。
Garry

2011年2月16日 星期三

種族與選票的政治角力

《經濟學人》雜誌(The Economist)二月五日期裡,有篇〈種族與選舉 ─ 先決問題〉(Race and elections: The preclearance problem)文章,內容中討論了美國於1965年通過的〈投票權利法案〉(Voting Rights Act)延續至今的政治紛擾。標題中的「先決」(preclearance)問題,是現在爭議的癥結點,該權利法案的第五款(section five)規定州政府在限制其選民進行選民登記時,那些限制都必須得到聯邦政府的核可。反對者認為這款違反美國憲法第10條修正案(the tenth Amendment):聯邦不得干涉州及地方政府的選舉權;而支持者則援引第15條修正案(the fifteenth Amendment):公民的投票權不受其種族、膚色、為奴後裔的身分影響,來支持〈投票權利法案〉的合憲性。
美國於1965年通過的〈投票權利法案〉簡單來說是一個用以抗衡種族隔離政策的一項法案,主要廢除了當時美國南方各州,公民登記為選民時的重重限制,包含複雜的登錄程序、要通過的讀寫測驗(tests of literacy),以及不方便的選區登記(inconvenient polling locations)等,這些限制降低了非裔美人登記為選民的意願,使得票數集中在人數上相較比較少的白人族群上,而造成權力的不平衡。這篇文章則點出了在〈投票權利法案〉實行了40年之後,反對者認為非裔美人登記為選民的比例實際上較白人族群更高,使得白人成為了弱勢,然而因為〈投票權利法案〉的限制,州政府不能「合理的」調整自己州內的選舉政策,因此造成了不公平且違憲。
上面簡單地描述該法案的憲法爭議當然無法詳盡其複雜的歷史背景,以及這項爭議所代表的涵義。但可以清楚地發現,直到如今,美國南方種族與權力間的拉扯,選舉制度的公平性一直爭論不休,《經濟學人》給予這項爭論的評論是:不僅沒有安置好,反而吵得更兇了。台灣人對於美國是個「文化大熔爐」的概念相信不陌生,然而從這個例子可以發現,就算美國人真的認同其多元融合的價值,在其社會內部也是波濤洶湧,爭論不斷,如果不察這種他國社會文化內部的細部爭議,並與我國自身的細部問題相比較,而將文化、種族融合的美麗想像直接複製,也許是太過簡單處理多元文化的問題了。
Garr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