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18日 星期二

廢除死刑,最終受益的是自己

最近江國慶一案,使得國內對於死刑存廢的爭議又掀起了一波風潮,人權教育中心日前發表過一篇關於死刑的評論,得到些許網友的回應,在這一波風潮中,我們希望再一次重申廢除死刑的立場。
江國慶案,是疑似死刑誤判的一個很好例證,廢死聯盟極力倡導的一項論點即是:死刑一旦誤判,就沒有彌補的機會,所以應當以終身監禁不得假釋為最後的司法防線。在這個例證下,我們有一個很好的機會重新思考死刑存廢的問題,接下來就略述幾個反廢死的論點並提出相對的回應。
首先,反廢死論者認為執行死刑可以還給被害者及其家屬公道,在這個觀念下,廢除死刑的提出就是侵犯被害者權益,甚至對他們造成二度的傷害。對死刑犯處以極刑而給予被害者及其家屬公道這種想法,其實是報復心態的延伸,當人受到傷害時,本能性的會對造成傷害的個體給於反擊,反擊的程度與受害的程度相當則是對公平的要求,於是殺人者償命的想法自然產生,因為這個想法很符合人們的本能反應,而且一代又一代的傳下來後,成了我們判斷事物公平的一項標準。然而事情一定要如此嗎?透過殺死一個殺人的人來獲得內心的平衡,真的是比較公平的想法嗎?換個說法說,我們一定要透過殺死那個令我們痛苦的人我們才能獲得內心的平靜嗎?一個需要透過殺人才能讓自己內心平衡這樣的想法真的是我們要的嗎?通常,我們透過死刑殺死的人他確實有殺人的過犯,然而如江國慶呢?如果證實了他的案件是誤判,是否我們所有支持和默許死刑殺人的人都應接受死刑的審判來給予江家人公道?也就是說,廢除死刑的主張,重要的是非死刑犯者如何面對和處理社會脫序行為以及自身的負面情緒,不採取殺人的手段來回應殺人,絕不是為了保護殺人者,而是健全了自己人格的完整。因為我們(非死刑犯者)知道自己與犯下死罪的人不同,知道仇恨和問題除了殺害外有更好的做法,所以我們不殺人,不管他是多麼糟的人。
上述的觀點也可用來回答反廢死的另一項主張:廢除死刑是烏托邦式的仁慈,憐憫用錯了地方。廢除死刑關注的不是那些犯下死罪的人,而是我們這些遵守社會道德規範生活的人,因為我們與殺人者不同,我們尊重每一個生命,不論那個生命人格如何的扭曲和令人難以接受。然而我們也僅僅讓死刑犯生命存留,他們仍然應當為自己的罪行付上代價。我們知道這樣做對自己比較好,可以不用在仇恨下生活,可以讓自己在道德的渴求上獲得滿足,可以留給司法誤判有彌補的機會,最重要的是,我們不想因為看到人被殺就讓自己成為殺人者!雖然難過,但我和殺人者就是不一樣,雖然憤怒卻不需透過殺人來解除自己的苦。
如果上面的論述還能為讀者接受,接下來反廢死者還可能提出下一個問題:我們可以承認不殺死刑犯是人道、合乎道德要求的做法,然而那些多出來的死刑犯照顧費用應該由誰來出?自己都過不好了,我們才不想養一群殺人犯!這是一個很現實的問題,廢除死刑確實會多出一筆費用,回答仍然是:應該多數人一起分攤,因為最終受惠的會是自己。這個觀念相信很難為一般讀者所接受,這其實是一種效益的考量,能把死刑犯便宜的殺死,為何要花錢養他們?然而人類社會不是只建立在效益的考量上,舉其他不能為人類社會有實質貢獻的例子,具攻擊傾向的精神病患(絕沒有將此類精神病患與死刑犯者畫上等號之意),終其一生可能都無法離開療養院,我們仍然願意供養他,理由可以有很多種,總歸就是我們都相信,留存他生命這樣的做法是正確的,我們不因為他精神上有缺失就剝奪其生命。同理,社會的犯罪行為並不會因為死刑存不存在就完全消失,這是社會的常態,所以存留那些犯下極惡之人的性命這樣的做法,也是因為我們相信這樣做是對的,我們不因為他人格上有缺失就剝奪其生命。這個對的概念,須建立在多數人對所有生命的尊重之上,需要多數人願意多花些錢來維護自己對人的尊重原則,而這個原則最終能減緩戰爭、歧視等結構性的傷害。
我們生活在當代,很難看出時代的錯誤,如果我們生在18世紀,對於奴隸制度的錯很難體會;生在清末,很難了解纏足對女性的傷害,然而回顧歷史,可以看到人類對群體的錯誤總在反省。生命權作為基本人權,是人類在遭受戰爭和種族屠殺等重大災難後所發的省思,任何人願意多尊重這份權益一分,不儘能在道德上獲得滿足,也在努力傳承前人的錯誤反省,更重要地在努力避免讓自己和將來的世代再度陷入殘酷的彼此對待中。知錯能改是教育的重要課題,人權教育自當傳承尊重生命權的全人類經驗。

3 則留言:

  1. 請問您們的立場,是否認為墮胎合法?是否認為安樂死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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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致疑惑者:
    抱歉因中心內部工作調度問題,許久才回應,希望你能看到這篇回應。
    這個問題不是輕易回答的問題,簡單來說本中心的立場並未簡易地二分認為合法或不合法,我們採取的立場是:尊重現行法律的權威,但不排除進一步討論並改進法律。
    具體而言,墮胎和安樂死都是攸關生命的議題,我們認為這可以分從道德和法治兩個層次來考量。就回應者對現行法律粗淺的了解,我國的合法墮胎是建立在胎兒有危及母體及天生缺陷之虞的基礎上,而非如美國爭議的母親決定權;安樂死在我國法律下則是不得執行。(這部分並非本中心和回應者專精之處,如有錯請不吝指正)法律是道德價值具體化並賦權化的運作機制,現行台灣法規如此規範想必是奠基於「人想活下去」高於一切的道德判斷,如果哪天多數人都認為女性對人生自我決定的價值優先於胎兒活下去的價值時,合法的自願性墮胎就可能出現。換句話說,我們認為目前的法律是多數人對生命議題的道德判斷所做出的賦權決定,所以我們不認為墮胎或安樂死是否一定合法或違法,我們傾向於討論或宣導如何透過教育來使台灣下一代尊重生命(這是生命權的議題)。如果有機會,我們當然不排斥參與墮胎或安樂死等生命道德議題的討論,但也僅限於道德層次上的理念交流,而非評論此項議題是否合法。
    簡單來說,我們尊重法律,致力於影響那些可能改變法律之人的想法,至於中心內各人對生命道德議題的立場可能各異,無法給予統一的立場聲明,可以確定的是:我們尊重生命權,樂見生命權的討論和界定更加細微與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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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感謝您們的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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